一、 装卸和运送爆破器材要由专职的押运工负责。
二、 押运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学习,考试合格发证,凭证就任本职工作。
三、 押运工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四、 押运工必须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五、 加强对爆破器材的保卫工作,严防被盗事件发生:保卫科警卫人员对爆破材料装卸直至井口全过程负责保卫工作;通风工区负责爆破器材的装卸和从井底车场到炸药库护送工作。
六、 爆炸材料装卸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在装卸或搬运时,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并事先检查包装容器,如有破损必须重新包装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 必须轻拿轻放,严禁发生投抛、震动、撞击、摩擦、拖拽和坠落现象。
3. 装卸或搬运时严禁携带烟火;地面装卸时,周围50米内严禁有明火
4. 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开装在井下专用火药车内,车厢内部必须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爆破器材箱体与车体之间用胶皮或麻袋等抗静电、软质垫塞紧,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滑动现象。井下专用火药车必须加盖、加垫,防止震动和撞击。
5. 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能同车运输,运输时装车路高度要低于车厢10cm,车厢底部影铺软垫,要平稳放置,不能倒置或侧放,运输其它各类炸药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
6. 雷管和炸药严禁在同一地点,同时装车或卸车作业。
7. 在架空线下装卸爆炸材料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 火药车到达地点停车后,必须采取防跑车措施。
② 进入架空线下装卸爆破器材前,通风工区押运工必须向矿调度室和运输工区二水平调度站汇报请示,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停电工作,停电必须挂停电牌、加锁,停电牌上注明“有人工作,不得送电”及停电时间、停电人。停电期间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平行作业。
③ 通风工区指定专人负责挂牌、停电、摘牌、送电。
④ 严格执行“停电、放电、验电”制度。架空线停电后,必须用戴有绝缘外套设备进行放电、验电工作,放电时,必须先接铁轨再接架空线进行放电,检查确认无电后方可在架空线下装卸爆破器材。
⑤ 为避免爆破器材停放时间过长,要求运输工区在接到装卸爆破器材请求后给予配合,准予停电。通风工区押运工必须抓紧工作,尽量缩短装卸时间。
⑥ 装卸完毕,拆除放电装置后(先拆除架空线端,再拆除轨道端),由停电人汇报调度室、运输工区二水平调度站,征得同意后,由指定的专人摘牌、送电,送电前运搬工区必须检查架空线情况,否则应暂缓送电工作。
七、 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2、 爆破器材不准在井口房里存放,运搬工区要优先安排下井,到井底车场后,应立即运往炸药库,不准在井底车场和其他巷道里停留和存放。
3、 从地面往井下运送爆破器材要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使他们充分做好准备。运送爆破器材的罐笼内除押运工外,其他人员不准乘坐。
4、 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提升速度不得超过2m/s;运送其它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 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不震动。
5、 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八、 倾斜巷道内运送爆破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破材料。
2、 倾斜巷道内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
3、 倾斜巷道内爆破材料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 m/s。
4、 严禁用刮板运输机、带式运输机运输爆破材料。
九、 井下平巷用电机车运送爆破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炸药、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阁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 m(三个空车)。
2、 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3、 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输其它物品或工具。
十、 爆炸器材堆放时应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箱堆之间距离不小于1.3m,箱堆和墙壁的距离不小于20cm,箱与箱之间留3cm的间隙;
2. 为防止药箱倾倒,撂放炸药一般不超过1.8 m。存放纸箱高一般不超过5箱。堆放雷管箱总高不超过1.6 m,不同品种必须分别存放。
3. 雷管箱堆边沿应垛成台阶式箱堆,如直垛堆最高不超过3箱,并有防止倒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