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蓄电池电机车充电机在西二已投入使用,为保证电瓶充电安全,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如下:
1、充电机的供电必须符合供电报告设计要求,设备必须严格按设计有关规定摆设。
2、充电机处必须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引入回风巷,充电机处积聚的氢气浓度不得大于0.5%,通风区必须每班派人进行检查。
3、充电机处必须设置栅栏,栅栏不得妨碍蓄电池电机车的通过。
4、充电机旁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设备和物料,栅栏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的警示牌。
5、消防设施必须齐全,充电机处必须各配备2个合格的灭火器(不合格必须及时更换)和不少于0.2m3砂子。
6、充电机处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7、禁止在充电过程中紧固连接线及螺帽等,禁止将扳手等工具放在电池上。
8、每次充电前都应对电源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检查各电池间连接极柱是否正确,接线端子的连接是否牢固。
10、充电机电源的两极不得接反(电源的正极接电池的正极、电源的负极接电池负极)。
11、整流设备充电插销必须需采用电源装置的专用插销,不得用其他物品代用。
12、不同型号的电瓶及充电机,其充电方式、充电电流、充电时间、常规充电或快速充电,应按该产品说明及有关技术文件执行。
13、注意连接线与极柱不得有过热或松动现象。
14、监视充电设备的运行情况,遇有不正常现象立即停充,待处理后再充电。
15、充电机处着火时,必须切断电源,采取措施防止氢气的爆炸。
16、未尽事宜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7、本措施自制定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