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所有电气设备采用矿用隔爆型或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并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变压器严禁中性点接地。
(3)高压、低压配电屏设有过载、短路、漏电保护。
(4)所有防爆开关,均设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保护和漏电闭锁保护。
(5)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都进行接地。
(6)电缆选择、电缆悬挂、电缆连接要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7)井下电气设备有接地、短路、过流、过负荷、断相、漏电等保护。
(8)井下电缆、输送机胶带、风筒等均选用不延燃、阻燃材料。
(9)矿总工程师应定期组织实施各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调整工作。
(10)矿机电部门必须建立防爆检查、电气管理、小型电器管理、电缆管理等专业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必须由有业务能力并经过专业训练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担任,还应按规定数量配齐。
(1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责的或临时指派的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维修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12)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它可靠的联系方式,由专责电工执行。采区电钳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经维修单位机电主管人员授权者,不受此限。
(13)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14)矿总工程师应定期组织实施各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调整工作。
(15)井下供电应做到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有过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防护装置齐全,绝缘用具齐全,图纸资料齐全。
(16)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瓦斯电和风电闭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