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见 http://www.safehoo.com/Edu/Questions/Else/201104/177602.shtml
一、正误判断(共50题)
1、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必须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
2、学校教学、科研所使用的实验仪器、药品、危险品应当分类存放在安全地点,严格管理和使用制度。( )
3、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
4、发生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措施,无需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5、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规定范围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构)筑物。( )
6、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可以从中收取适当费用。 ( )
7、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
8、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和学历,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 )
9、任何人不得在学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 )
10、学校和其他服务机构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
11、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危险性活动。( )
12、学校向教职员工或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由药品监督局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13、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14、中小学校组织大型集体外出活动,可以不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15、学校周边不得新建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新建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16、因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过错或者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
17、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征和身体健康状况。( )
18、因学校、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
19、发生学校安全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20、学校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告诫或者制止的,由学校和学生一起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21、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22、不可抗力造成的安全事故,学校证明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
23、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应由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24、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
25、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受伤害者亲属或监护人。( )
26、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事故原因;情形严重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学校及有关部门、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组成调查组调查。( )
27、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
28、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
29、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 )
30、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31、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不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
32、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贴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费。( )
33、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
34、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学校可以租用拼装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
35、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
36、学校在节假日可以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
37、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
38、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39、学校对其使用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不当,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由市消防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40、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
41、交通部门应当做好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 )
42、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
43、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不签订调解协议。( )
44、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举办者协助筹措。( )
4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
46、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
47、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所有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
48、对学生伤害事故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49、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
50、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之前应尽量减少使用次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