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火灾事故现状及特点
北京是我国的首都,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世界著名的古都和现代化国际城市,人口稠密、建筑密集、经济要素高度积聚,政治、文化及国际交往活动频繁,防火形势始终严峻复杂。当前,本市火灾隐患主要集中发生在8类场所或区域,即城乡结合部、老旧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及大型综合体建筑、地下空间、轨道交通、易燃易爆单位、文物古建单位等。
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和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步伐加快,首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断涌现应用,高层、地下、大空间建筑大量增多,可以预见、难以预见的传统、非传统消防安全因素相互交织,火灾风险防控难度日益增加。
1.2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目标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坚持改革驱动、科技支撑、共建共治,加快建设“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灭火抢险救援体系,切实提升灭火救援能力水平,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发生火灾事故,特别是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必须坚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群策群力,保证灭火救援工作协调有序开展。
1.3.2 救人第一、先控制后处置。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积极抢救人员生命为第一要务。对于火灾现场要以控制灾情蔓延扩大为重点,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损失及因火灾引发的次生灾害损失。
1.3.3 科学决策、果断处置。根据火灾的不同类型,捕捉有利战机,果断决策,快速行动,严格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保证灭火救援工作的快速有效。
1.3.4 协同作战、统一行动。灭火救援现场各参战力量要根据指挥部的指令,按照任务分工统一行动,相互之间密切配合、协调一致。
1.4 编制目的
针对本市火灾事故的现状和特点,为切实有效应对和处置火灾事故,加强基础工作,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应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制定本预案。
1.5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6 预案体系
北京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市、区、单位和基层组织三级管理。《北京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本市处置火灾事故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市相关部门根据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火灾事故制定印发的应急预案。区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制定印发。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社会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和损失的各类火灾事故,以及其他灾害或事故所引发的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
2 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和扑救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并参加其他灾害或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和工作组。
总指挥由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以及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外办(港澳办)、市台办、市商务委、市民防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电力公司、市地铁运营公司、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以及各区政府、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办事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2.2 办事机构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公安局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担任。
2.3 工作分组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灭火指挥组、社会面控制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发布组、善后工作组和专家顾问组,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灭火救援、起火原因调查等各项工作。
2.3.1 灭火指挥组:由市公安局消防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民防局,负责制定具体灭火救援方案,指挥现场扑救;了解掌握火情,调集救援力量;负责各参战部队之间的通信组网,确保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2.3.2 社会面控制组:由属地区政府、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办事处)牵头负责,成员单位包括市公安局属地分局等, 负责火灾现场周边的交通管制,保障灭火救援和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组织力量疏散周围群众,维持现场秩序。
2.3.3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组织指挥医疗救护队伍到达现场,协调属地医疗机构,对受灾群众和灭火救援行动中受伤人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
2.3.4 新闻发布组:在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外办、属地区政府、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办事处)等,负责根据指挥部统一安排,协调有关部门起草新闻发布稿,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信息;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响应。
2.3.5 善后工作组:由市民政局、属地区政府及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开展伤亡人员及家属善后各项工作。
2.3.6 后勤保障组:由属地区政府、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办事处)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委配合,负责紧急调运灭火救援所需专业装备和灭火剂等物资,落实灭火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及时掌握扑救火灾所需物资的分布和储备情况,制定战勤保障预案。
2.3.7 专家顾问组:由消防、建筑、化工、气象、地震、市政等领域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在编制灭火救援和通讯保障预案、开展大规模消防应急救援演练、建设消防应急救援队伍等方面提供参考意见;参与开展应急救援队伍教育培训;在火灾事故现场为灭火救援行动提供技术保障,协助指挥决策;协调本领域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依据事故性质和等级,由到场消防部门最高指挥员担任。现场指挥部主要承担现场灭火救援任务,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事发当地政府、各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做好治安维护、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
2.5 分指挥部
各区政府、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办事处)相应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分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值守应急
3.1.1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政府和相关成员单位,对于发生在重要地点、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火灾事故,应当加强应急值守,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主要负责人24小时带班制度。
3.1.2 根据火灾事故警情规模、事件性质及影响,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可以按照工作部署及岗位职责分工,应急召回相关人员。
3.1.3 参与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的各有关单位应当时刻保持通信畅通。
3.2 信息报告
3.2.1 以下火灾事故及抢险救援警情相关信息,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政府和相关单位应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告:首都政治中心区的火警及抢险救援事件;大型商圈的火警及抢险救援事件;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火警及抢险救援事件;地铁的火警及抢险救援事件;启动三级及以上响应的火警信息;有人员死亡或有3人以上受伤的火警。
3.2.2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性质或等级的火灾事故,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政府和相关单位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市应急办报告,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等级和影响程度,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3.2.3 火灾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及单位名称;起火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层数、使用功能、生产性质、危险化学品储存种类、数量等);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火势发展情况;响应等级和调派力量情况等。
3.2.4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对火灾事故进行阶段性汇总分析,及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并及时核报市应急办询问的情况。
3.3 基本响应
3.3.1 火灾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与区政府按照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分级负责,联动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2 接到火灾报警后,事发单位相关人员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开启固定消防设施,组织、引导人员疏散,救助遇险人员,组织力量进行火灾扑救。
3.3.3 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处置方案立即派出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3.4 分级响应
3.4.1 五级响应
报警描述为发生在小型工厂企业、小商铺、小摊档、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露天堆垛、单体汽车等不明显的火灾(火灾初起,火势较小,燃烧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且火灾发生时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的,执行五级响应。由属地消防支队、中队开展处置。
3.4.2 四级响应
报警描述为明显火灾(火已燃起,正在蔓延,燃烧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造成个别人员被困或受伤的火灾,由火灾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启动四级响应。属地区政府和属地消防支队、中队开展处置,区相关成员单位配合执行。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注事态发展,必要时协调处置工作。
3.4.3 三级响应
报警描述为非常明显的火灾(火已着大,蔓延迅速,燃烧面积在600平方米以内),造成人员死亡(被困)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的火灾,有危险化学品或有毒物品发生燃烧或泄漏的火灾,或者前期到场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响应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属地区政府启动三级响应。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属地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成立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火灾事故属地区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火灾事故的具体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到现场参与指挥协调。
3.4.4 二级响应
报警描述为火势蔓延迅猛,燃烧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被困),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火灾,高层、地下、油气储罐等攻坚艰难的火灾,火场有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突变险情的情况,或前期到场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响应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由相关单位、火灾事故属地区政府和专家顾问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火灾事故的具体处置工作。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必要时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到现场进行指挥协调。
3.4.5 一级响应
报警描述为重特大恶性火灾,火灾燃烧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随时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造成10人以上死亡(被困)或50人以上重伤的火灾,或前期到场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响应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且发展趋势非常严峻的火灾,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由相关单位、火灾事故属地区政府和专家顾问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火灾事故的具体处置工作。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必要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现场进行指挥协调。
3.5 力量调集
3.5.1 对启动三级以上应急响应的火灾事故,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调集相关增援力量到场参与处置。
3.5.2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全市区域特点和灭火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将全市划分为五个战区,并根据灾情就近调集其他战区消防力量进行增援。
中心战区:包括东城区、西城区、天安门地区管委会。
东南战区:包括朝阳区、通州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东北战区:包括顺义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
西南战区:包括丰台区、大兴区、房山区、西站地区管委会、燕山办事处。
西北战区:包括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区。
3.5.3 各增援力量应按照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命令,迅速到指定地点集结或直接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3.6 处置行动
在火灾事故救援中,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准确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行动,尽快处置,减少损失;根据火势发展情况确定和调整灭火救援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救援。
3.6.1 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派出若干侦察小组立即开展火情侦查,主要查明以下情况:火灾事故的性质、燃烧范围和发展趋势;是否有人员受到威胁,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途径;有无爆炸、毒害、腐蚀、放射等物质及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火灾事故现场的电源、水源等情况;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威胁程度;火灾事故现场建筑物特点、毗邻建筑状况等;火灾事故现场相关设施可利用情况;火灾事故现场周边道路交通情况。
3.6.2 根据现场情况,把主要力量部署在以下方面:人员受到威胁的地方或场所;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有重要物资受到威胁的地方;有可能引起建筑物倒塌或变形的方面;需要实行管制或可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方面;火灾事故现场需要的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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