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的应急处置能力,降低突发社会公共事件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道路运输实际,特制定《保康县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平安运输”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全县范围内建立起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指挥体系以及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保障体系,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系统能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能,实施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危害降到最低点,维护运输安全与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同应对、措施果断、科学决策。
二、适用范围
(一)应急处置定义
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为了减少人员伤亡和降低对人员健康的危害程度、减少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需要道路运输应急处置的情况。
(二)适用范围
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发生的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或道路运输过程中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严重扰乱道路运输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
2、利用道路运输工具聚众堵塞国家公路、重要交通枢纽及车站的;
3、罢工、罢运,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4、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5、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人员滞留的群体性行为。
三、应急处置预案体系
县运管所在县交通运输局应急处置体系统一指挥下建立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指挥组织。
(一)指挥组织
成立县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工作。要求明确职责与任务,按照“统一指挥、分类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王天平所长
副组长:潘世军? 柯昌新? 于燕斌? 郭启贵
成员单位:机关各科室? 客运公司? 物流企业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法制科,柯昌新任办公室主任。
县运管所在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建立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领导机构以及相应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工作。
(二)领导小组职责
统一领导全县道路运输管理系统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有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监督指导运管所制定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预案及预案演练,负责参加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负责评估应急处置行动及应急预案的有效性。负责县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应急处置其他事项。
接到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信息或需要开展道路运输应急处置后,领导小组组长或指派成员赶赴现场指导和协调处置工作。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县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自然灾害预防和道路运输应急救援工作,是全县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应对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对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业务的基础管理工作、台帐的建立、监督检查,不安全因素信息的汇总、分析协调突发事故处置和处置预案实施;负责指导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四、等级设定
为有效处置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依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来加以表示。省政府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一)重大事件(Ⅰ级)
是指一次事件死亡3-9人,或造成10人以上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或造成5辆车以上毁环,或需疏散和转移群众,或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二)较大事件(Ⅱ级)
是指一次事件造成1-2人死亡,或造成3人以上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或造成2辆车以上毁环,或需50人以上疏散或转移,或有可能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
(三)一般事件(Ⅲ级)
是指一次事件无死亡、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2人以下的事故,或无危险品泄漏但车辆受损严重,需要有10人以上的疏运转移。
五、启动条件
当事件符合Ⅰ级,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令启动预案。
当事件符合Ⅱ、Ⅲ级时,由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领导机构下令启动预案。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力量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或无法满足应急处置需要可能导致重大社会灾害的,或事件影响范围跨(区)县的,可提请上一级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令启动预案。
六、应急响应
为了更好对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实施应急处置,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下列要求实施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值班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应急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保证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信息畅通。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立即采取有关预防和控制措施,并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3、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首次初步调查结束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调查情况。
4、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其他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
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下列有关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⑴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发生情况;
⑵预防、控制和处理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⑶运输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紧急物资的情况;
⑷保障交通畅通的情况;
⑸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其他有关情况。
7、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有关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控制、处理和紧急物资运输的有关情况。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有关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交通应急情况。
(二)应急处置
1、发生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区域以及对出入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道路运输应急处理的决定,配合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道路客运站(场)、道路路口等设立道路交通检查点(卡),依法实施检查。
2、发生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的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者。
3、发生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组织对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有疑问的,不得安排上车。
4、发生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后,客车应当在依法批准并符合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预案要求的客运站上下旅客。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正在行驶的车辆载有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该客车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并通报该车辆行驶路线相关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6、发生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后,对拒绝应急检查的车、车站和其他停靠场所、乘运人员、运输货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助公安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检查措施。
7、参加道路运输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应急保障
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车辆、车站、道路的维护、检修,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除因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可以中断交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断交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道路交通中断或者紧急运输受阻,应当迅速报告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采取措施恢复交通。如难以迅速恢复交通,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解决,或者提请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助解决。
(四)紧急运输
1、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运输的人员群体以及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及时运输。
2、依法负责处理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人员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优先购买客票;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证其购得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客票。
3、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命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协助紧急调用有关人员、车辆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被调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完成有关人员和紧急物资运输任务,不得延误和拒绝。
4、承担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紧急运输的车辆,应当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其中,跨省运送紧急物资的,应当使用交通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省内运送紧急物资的,可以使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的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免交公路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紧急运输通行证》应当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印制、发放和使用。
5、承担应急处理紧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⑴车辆在装卸货物前后根据需要进行车况检查、卫生处理;
⑵有关运输人员事前应当接受有关应急处置知识培训,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⑶保证驾驶员休息充足,不得疲劳驾驶;
⑷进入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前,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⑸紧急运输任务完成后,交回《紧急运输通行证》。
(五) 检查监督
1、县(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督察;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察,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2、县(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协助或者实施应急处置,应当携带证件,佩戴标志,热情服务,秉公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3、县(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紧急运输通行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已按规定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的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变造、租借、转让《紧急运输通行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擅自印制、伪造、变造、租借、转让的《紧急运输通行证》。
七、现场恢复
(一)现场恢复
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控制后,处置组织进行现场清理等工作。视情逐步恢复道路通行。
(二)事件调查
各有关单位组成事件调查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件的调查。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工作的,省和当地道路运输应急处置组织在工作上积极予以配合。
八、预案演练
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的课题、队伍、内容、范围、组织、评估和总结等。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领导机构要组织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开展应急处置、救援演练和专项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职工群众,普及运输安全知识和技能。
九、经费开支
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所需的应急处置专项工作经费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列入预算。
造成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对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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