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规范船舶救助紧急情况的反应措施。
2 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船舶。
3 责任
3.1 船长是船舶救助紧急情况应急反应的总指挥,负责发布命令。
3.2 大副、轮机长分别是甲板部、轮机部的现场指挥,负责执行船长的命令。
3.3 各职船员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应急部署投入应急反应。
4 实施
4.1 人落水的反应措施
4.1.1 值班人员发现人员落水应即投下人员落水侧船舷的带烟雾信号和自亮灯的救生圈并发出紧急警报(警铃或气笛三长声,连放一分钟),并即报告船长。船长应视情布置相关人员施放救助艇施救,船上作好医疗救助准备。及时报告生产运营部调度处和当地港口当局(分管船还需抄报分公司现场调度科)。
4.1.2 航行中发现人员落水,应
? 立即投下驾驶台两翼落水人员一侧带烟雾信号和自亮灯浮的救生 圈并发出人落水警报;
? 立即采取避让措施,以防伤及落水人员;
? 派人对落水人员保持连续了望;
? 船长上驾驶台进行营救操纵,如采用Williamson回转法;
? 通知机舱,主机备车;
? 召集救助艇成员,备好救助艇以便施放;
? 携带手持无线电话以便联络;
? 船上做好医疗救助准备;
? 向附近的船舶发布紧急信息;
? 及时报告生产运营部调度处和相关港口当局(分管船舶还需抄报分公司现场调度科);
? 如营救无望,报告相关港口当局和生产运营部调度处(分管船还需报告分公司现场调度科)后,由船长决定停止营救工作。
4.2 救助遇难船只或遇险人员的反应措施
4.2.1 如果本船收到遇难船只的求救信号,应立即将该遇险信息转发给搜救中心并报告公司生产运营部调度处(分管船还需报告分公司现场调度科)。
4.2.2 船长根据难船的位置判断本船前往营救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与搜救中心协调救援行动。
4.2.3 倘本船参与救援行动,则
? 立即转向驶往难船所在位置;
? 报告生产运营部调度处(分管船还需报告分公司现场调度科)、租船人或其代理以及搜救中心;
? 在所有遇险频率上保持连续守听;
? 查阅商船搜寻救助手册/国际航空、航海搜寻救助手册;
? 建立与其他地面单位和参与搜救的航空器的通讯联络;
? 标出其他救援者的位置、航向和航速;
? 用X波段雷达的6或12海里量程搜寻难船救生艇/筏的雷达应答器的信号;
? 指派额外的了望人员以便发现火焰信号或其他烟火信号;
? 在确保船舶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救助;
? 如可能,应在救助前签订救助合同;
? 搜救结束,向生产运营部调度处(分管船还需向分公司现场调度科)、租船人或其代理、搜救中心报告搜救情况、结果及恢复正常航行的时间、船位(向租船人还应报救助始末的燃油存量),如有难船船员在本船,还应等待进一步的指示。
1.1 如果被救助人受伤,参照《人员严重伤病紧急情况的反映措施》4.2项要求处理。
5 检查表
船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助紧急情况的演习,对本船人员落水紧急情况的演习可按照《人员落水检查表》的内容进行,对他船的搜救演习可按照《搜救检查表》的内容进行;在实际发生人员落水紧急情况时应尽可能按照检查表采取反应措施。
6 记录
船舶将救助紧急情况及反应措施详细记录在《航海日志》上,《人员落水检查表》、《搜救检查表》由船长保存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