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湖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衡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常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在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中引发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等辐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凡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辐射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
1.4.2 预防为主。加强对辐射源的监测、监控,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1.4.3 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和镇的职能作用,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分级响应。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1.4.4 平战结合。积极做好预防和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把预防和控制辐射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在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2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2.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技术支持机构、专家咨询组等组成。
3.1 领导机构
3.1.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主任,市环保局长,事发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 员: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局分管负责人
3.1.2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对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积极配合协助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参与领导和指挥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决定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指导、督查事发地镇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衡阳市报告事故和处置情况;承担其他有关工作。
3.1.3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环保局: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配合协助协调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跨乡、镇较大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对辐射事故进行定性定级和调查处理;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制定、修订本预案;定期组织全市进行辐射事故应急演习;负责建立应急专家咨询组,专家组成员:由市环保局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监测人员,市公安局有关专业人员,市卫生局有关专业人员。员组成;负责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指挥、协调事故发生地的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参与组织全市进行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参与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3)市卫生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负责受辐射伤害人员的救治;负责可能导致的人员辐射危害评价;向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参与组织全市进行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参与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5)市经贸局:参与市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参与组织全市进行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参与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3.1.4 镇辐射事故领导机构
各乡、镇政府参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结构,成立乡、镇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所。
3.2 办事机构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环保局。
3.2.1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组成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3.2.2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职责
负责处理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传达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并检查、督促落实情况;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管理本预案;指导各镇政府及镇环保所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制定应急人员的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案,组织应急演习,组织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负责协助上级辐射安全监管部门调查事故概况及所涉及的源项,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处置建议措施;负责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负责事故分析和评价(包括事故分级和评价)及事故源项可能导致的剂量,预测和评价事故后果。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对可能演变为辐射事故等级的,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值班制度。
3.2.3 各乡、镇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所的办事机构设在各乡、镇环境监督管理中心站,负责配合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处理有关工作。
3.3 技术支持机构
常宁市环境监测站为市辐射事故应急技术支持单位,主要职责:负责配合协助上级辐射环境监测站,对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污染水平监测和采样分析工作,划定受污染区域,做好应急现场的辐射防护工作;调查事故概况及所涉及的源项,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处置建议措施;监测和分析数据的整理和报告收集;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事故处置措施的建议;负责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事故分析和评价(包括事故分级和评价)及事故源项可能导致的剂量,预测和评价事故后果。
3.4 专家咨询组
市环保局组建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并负责专家咨询组的管理。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应急响应行动的技术指导,提出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 预防预警
4.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对市辖内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Ⅰ、Ⅱ、Ⅲ类放射源信息,Ⅰ、Ⅱ、Ⅲ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市辖区外有可能对本市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4.2 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各乡、镇环境监督管理中心站应当按照其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4.3 预警工作
按照辐射事故分级,辐射事故预警级别相应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特别重大)、橙色(重大)、黄色(较大)、蓝色(一般)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乡、镇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事件的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衡阳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蓝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4 监控预警系统
重点辐射工作单位,建立实时在线监控预警系统,发现异常行动立即发出警告。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送与处理
5.1.1 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市(或乡、镇)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报告,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市(或乡、镇)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初步判断事故级别,迅速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属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在1小时内报市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同时向衡阳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上报。
5.1.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须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5.2 分级响应
按照辐射事故分级,应急响应,相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和Ⅳ级响应(一般)四级。Ⅰ级、Ⅱ级响应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衡阳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本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
5.2.1 Ⅰ、Ⅱ级响应
(1)事发地乡、镇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接报后,立即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报告,市辐射应急机构接报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衡阳市辐射应急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亦可直接向省辐射应急机构报告;
(2)市辐射应急机构接报后,立即派出应急队伍赴现场,会同镇政府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及时与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保持通信联络;
(3)配合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5.2.2 Ⅲ级响应
(1)事发地镇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接报后,应立即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报告,市辐射应急机构接报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衡阳市辐射应急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2)市辐射应急机构接报后,立即派出应急队伍赴现场,会同乡、镇政府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及时与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保持通信联络;
(3)配合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5.2.3 Ⅳ级响应
(1)事发地乡、镇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接报后,应立即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报告,市辐射应急机构接报后,立即成立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2)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和应急队伍赴现场,会同乡、镇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
(3)提出辐射事故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4)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派出相关专业应急队伍和专家咨询组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衡阳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调集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6)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7)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返回时间;
(8)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向衡阳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处置情况和最终情况。
5.3 应急监测
常宁市监测站,负责做好辐射事故发生地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负责配合协助协调上级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常宁市监测站应明确专人负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5.4 安全防护
5.4.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4.2 公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队伍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
(2)根据事发时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5 通信联络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的畅通。主要包括:本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内部的联络;与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联络;与事故发生地镇辐射事故指挥所的联络;与事故责任单位的联络等。
5.6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5.6.1 事故通报
(1)市辐射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乡、镇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通报情况;
(2)接到辐射事故通报的本市内非事发地镇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辖区内有关单位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5.6.2 信息发布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7 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
(1)辐射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到国家允许的限值之内;
(3)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续发可能。
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辐射事故由衡阳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衡阳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一般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后续行动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丢失放射源或者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察的公安机关作阶段报告,并提交给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并给予技术支持;
(2)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3)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后期,组织进行环境辐射监测,审批、管理去污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6.2 善后处理
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市政府负责善后处理工作,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支持。
(1)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
(2)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3)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6.3 总结评估
(1)事发地镇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所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事发地乡、镇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所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辐射事故的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综合评估,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3)根据实践经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级预案。
6.4 保险
建立辐射事故社会保险机制。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列入市人民政府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总体经费。
7.2 物资装备保障
7.2.1 资料和办公设备
(1)资料
各乡、镇和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该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本级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名单、电话,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成员名单、电话、住址,本辖区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名单、电话等。
(2)办公设备
各乡、镇和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技术支持单位相应的应急机构配备应急专用办公设备。
7.2.2 应急车辆
根据不同事故的应急响应要求,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配置与应急工作相适应的应急车辆及配套装备。
7.2.3 应急监测设备
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各类应急监测的仪器设备,并进行经常性地维修保养,保证应急监测的需要。
7.2.4 应急人员防护装备
各乡、镇和市应急机构的应急人员须配备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和装备。
7.3 通信保障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间的联络畅通。
7.4 技术保障
建立辐射事故预警系统,组建专家咨询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队伍。
7.5 宣传、培训与演习
7.5.1 宣传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加强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5.2 培训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加强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处置等专门人才。
7.5.3 演习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乡、镇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所和辐射工作单位,进行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以上针对辐射事故的培训和演习均应有记录和总结报告。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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