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我区建设工程消防事故应急工作,指导消防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理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消防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西安市消防条列》、《机关、团体、企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安国际港务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重特大火灾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
四、组织领导
(一)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局消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指挥建设工程火灾应急工作。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全体建设局干部。局消防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负责人兼任。
(二)应急职责
1、消防应急领导小组
(1)负责组织完善和实施消防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建设工程火灾事故应急抢险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消防事故情况,负责建设工程消防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报告;
(3)组织建设工程火灾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4)协调配合到达火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展开各项灭火行动,配合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火灾事故调查等善后工作;
(5)部署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2、局消防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在消防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局消防应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相关单位的联络;
(2)及时传达局消防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3)应急响应时,负责了解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向局消防应急领导小组提出报告和建议;
(4)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5)负责与管委会其他工作部门对接消防应急救援工作。
3、各工作组的负责人及职责
局消防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4个专门工作组,具体工作人员由各小组负责人在全局范围内调派:
(1)义务消防队
负责人:市政办负责人
职责:现场灭火、抢救被困人员及财产。
(2)疏散报警组
负责人:质安站负责人
职责:确认发生火灾,马上报告局消防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应急办要求打119报警,负责组织现场人员从消防楼梯有序疏散,在安全出口及容易走错的地点安排专人值守,其余人员分区域检查未及时疏散的人员,并将其疏散至安全区域。
(3)安全防护组
负责人:招标办负责人
职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并视情况转送医疗机构。
(4)后勤保障组
负责人:局办公室后勤负责人
职责:负责通信联络、车辆调配、道路畅通、供电控制、水源保障。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
1、较大建设工程消防事故发生后,局消防应急领导小组接报告后应立即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火势蔓延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管委会和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2、局消防应急领导小组通知各专门小组及相关人员到位并立即开展消防应急工作;迅速与事故发生部门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应急情况,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必要时向管委会和上级部门报告。
3、局消防应急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抢救方案,并组织现场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 在应急响应期内,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坚守岗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
(二) 应急救援
局消防应急领导小组派出现场工作组,由局消防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带队,对现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各专门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上报。
(三) 新闻发布
消防事故应急信息发布按照管委会统一规定办理。局消防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管委会新闻发布归口部门对接,积极提供消防事故应急信息和相关材料,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防事故应急信息。
六、应急保障
(一)指挥保障
消防事故应急指挥地点设在建设局410办公室。
(二) 通信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局消防应急领导小组要安排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管委会和上级部门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局消防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三)装备保障
储备的常规抢险器械、设备应满足抢险急需。
(四)培训演习
要有计划地开展对参与建设工程消防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人员的培训工作。局消防应急领导小组的培训由局消防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七、应急终止
(一) 终止程序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局消防应急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并通知相关部门。特殊情况下,报管委会和上级部门决定。
八、奖励与责任
对在消防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提出奖励意见,报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