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全省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检查指导全省应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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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六条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由县级以上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等组成。
第七条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省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参照县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第八条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牵头制订并负责日常管理,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行业、领域)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
第十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单位、本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和实施。单位和基层组织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完善本单位和本区域内的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主要突发事件风险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一) 公路、轨道交通、铁路、航空和水陆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
(二) 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大中型企业、大型超市、幼托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景区和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 重大活动或节庆活动主办单位。
(四) 重大基础设施、矿山、建筑、金属冶炼、船舶和废料废渣处理、海上及沿海等的生产、运营、施工作业单位。
(五) 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通信、广播电视和防汛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六) 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和公共场所等的经营、管理单位。
(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八) 法律、法规规定和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鼓励相邻、相近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鼓励本省有关市县政府与相邻、相近省(市)的有关政府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鼓励本省有关部门与相邻、相近的省(市)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某个重要专项工作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政府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依据风险评估成果,合理规划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构成,制定本级政府应急预案体系规划,组织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制定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计划,并根据风险变化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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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并做好与上位应急预案的衔接,切实提高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的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风险因素,包括舆情风险,分析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第十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及时反馈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在编制应急预案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事件分级和工作原则等。
(二)组织体系。包括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专家咨询组等。
(三)监测与预警。包括风险分析、监测措施、预防措施、预警分级标准,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和应急结束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与评估和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应急队伍、物资装备、资金、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网络信息、治安维护、通信的保障和科技支撑等。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包括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
(八)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检查、责任与奖惩等。
(九)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发布的解释等。
(十)附件。包括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等。政府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确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编制单位根据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体系、应急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二十一条 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应急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
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和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的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
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县层面的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或节庆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以及人员疏散撤离的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综合和专项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街道)层面的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的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第二十四条 等应急联动机制。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区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根据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防护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应急机构组成及职责、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和避灾(基地)场所等内容,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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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各类政府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编制工作说明、专家评审意见、各成员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报 本级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原则上以部门名义印发,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布。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四)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送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五)单位应急预案一般报送县级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跨市县单位应急预案按所跨区域报其共同的 上一级政府主管或监管部门备案;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驻地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主管或监管部门备案。
(六)各类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应急预案报活动举办地县级以上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备案。
(七)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供电子文本。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应急预案,由审批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布,编制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解读。确需保密的,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简本或操作手册。
第三十二条 受理应急预案备案的政府或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备案单位名单。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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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结合实际制定预案演练计划,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原则上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牵头组织,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实战要求,积极参加演练。涉及需启动多个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可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重大活动或节庆活动举行前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当汇总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报上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的统筹协调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计划并予以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地震、台风、雷电、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及相关单位,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应急演练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演练评估。
第三十六条 市县总体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和演练评估报告分别在演练开始20日前和演练结束后20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县级以上政府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和演练评估报告在演练开始20日前和演练结束后20日内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和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和演练评估报告报县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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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结合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应急演练,建立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十八条 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和审批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
第四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定期对应急预案涉及的指挥机构人员、单位联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进行校对核实,发生变动的要及时变更,并及时更新应急预案操作手册,预案和操作手册变更部分应及时印发相关单位并报审批单位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当汇总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应急预案修订计划,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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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四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业务培训。鼓励以信息化方式开展相关应急预案业务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业务培训作为应急管理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四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普及活动,使公众熟悉、掌握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要求。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提供。
第四十五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的危机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的避险逃生、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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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将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督查和突发事件处置调查范围。
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要加大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应用力度,将应急预案相关工作流程、技术措施、资源保障等进行结构化、数据化处理,建立健全风险隐患、应急队伍、物资、装备、场所等应急资源数据库以及数据维护更新机制。
第四十八条 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当与各级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相结合,建立并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级各部门应急预案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四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并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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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政府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由于应急预案相关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单位和基层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落实应急预案相关工作,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发生后应急救援工作不及时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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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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