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太湖湖泛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2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太湖湖泛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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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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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湖湖泛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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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湖泛是太湖的一种生态灾害,严重威胁城乡居民供水安全。为加强对湖泛的监测预警,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发现并尽可能控制湖泛的影响范围,确保我省太湖水源地安全,维护太湖生态健康,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江苏省太湖蓝藻暴发应急预案》《江苏省打好太湖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湖泛的应急处置,主要包括重大及较大湖泛事件应对工作和跨设区市湖泛事件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坚持提早预防,加强监测预警。
2﹒坚持尽早部署,提前应对准备。
3﹒坚持属地管理,及时响应处置。
4﹒坚持条块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二、事件分级
按照太湖湖泛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太湖湖泛分为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三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和Ⅲ级。
(一)重大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湖泛面积大于湖体面积的10%(含10%);
2﹒湖泛发生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
(二)较大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湖泛面积大于湖体面积的5%(含5%)小于10%;
2﹒湖泛发生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外延5公里范围内水域。
(三)一般事件。
1﹒湖泛面积小于湖体面积的5%;
2﹒湖泛发生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外延5公里以外的水域。
三、监测研判和信息报告
(一)监测和信息报告。
省水利厅牵头会同地方开展监测预警。沿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水域的湖泛巡查巡测;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承担太湖重点湖区和湖泛易发区的巡查巡测;巡查巡测项目为水体气味、透明度、水温(表层和底层)、流速、流向、风速、风向、溶解氧(表层和底层)、pH值、氧化还原电位、藻密度和臭味等。
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启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制度,相关单位和地方每日向省水利厅报送2次监测预警信息。发现水质黑臭、湖泛事件等异常情况,1小时内报省水利厅,同步报送所在地湖泛防控牵头部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研判和预警。
湖泛巡查监测报告有湖泛事件等情况时,湖泛所在地政府应立即组织处置,根据发生的湖泛情况,发出预警,研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省水利厅报告情况。如所发生的湖泛超出一般事件的条件,省水利厅及时会同湖泛发生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专家研判后,发出预警,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提出省级应急响应建议,提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
四、应急响应
太湖湖泛应急坚持属地负责具体处置、分级进行响应的原则。
(一)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省人民政府成立省太湖湖泛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现场指挥、应急处置、督促指导等工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由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由省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省太湖湖泛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参加相应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启动Ⅰ级或者Ⅱ级应急响应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在省太湖湖泛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等工作,同时负责沟通衔接、工作保障、有关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和报送等工作。
2﹒监测预警组。由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中科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太湖湖泛、水质、蓝藻的监测预警,负责气象水文及环境监测和天气预报,组织应急监测。
3﹒饮用水保供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水厂原水和水龙头出水水质监测、处理和供应,开展疫病监测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当水源地发生污染时,及时采取科学有效的应急处理工艺和措施,当一个或多个水源地因污染停用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供水方案实施。
4﹒应急处置组。由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气象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及时调度增加蓝藻和水草等打捞力量,强化湖泛发生区以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湖泛易发区、风景名胜区、居民聚集区和交通干道等重点水域蓝藻打捞,防止引起水质恶化。对湖泛发生区实施围隔格挡,防止湖泛向水源地等重要水域扩散;及时使用强化曝气设施,通过实施人工强化增氧措施,加强水体复氧能力,促进湖泛消散。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气象条件分析,在地方政府的组织下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及时开展湖泛区底泥勘测工作,制定应急清淤方案,并按照抢险救灾的相关要求迅速实施。
5﹒控污限排组。由省生态环境厅(太湖办)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针对事发水域相关入湖河流周边区域排污企业开展排查、执法,视情要求尾水直接排入入湖河道的工业企业和其他非民生保障、社会公益事业类的排污单位停产停排;对于接收工业企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在提高处理效率的基础上,视情要求接管工业企业限排或停排;对违法排污的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行顶格处罚。如入湖河流水质仍然劣于Ⅴ类时,应关闸控制。
6﹒调水引流组。由省水利厅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配合水利部太湖局实施调水引流,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调整优化调水引流方案,加大调水引流力度,改善湖体生态环境,尽可能控制湖泛的发展和减轻湖泛的危害。
7﹒应急供应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适时组织调集瓶装纯净水,组织纯净水应急供应生产和零售企业加大生产,确保供应。要保障特殊群众的纯净水供应,强化市场监测和价格监控,切实维护纯净水市场秩序。
8﹒宣传报道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期间舆情宣传工作的指导、组织、监督和管理。扎口新闻宣传与信息发布,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接受记者采访、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件应对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9﹒专家组。由省水利厅牵头,成员从省太湖治理专家委员会及相关行业专家中抽调。
主要职责:负责协助对事件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分析、评估,协助事件等级判定,及时对事件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预测,对饮用水水源地、自来水厂供水等重点应急处置提出方案措施,参与开展应急终止后工作评估。
省太湖湖泛应急指挥部可视情调整和增加工作组。各工作组除上述职责外,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没有参加工作组的各职能部门主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湖泛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处置工作。
(二)Ⅲ级应急响应。
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事件的应对工作。
(三)应急响应终止。
现场湖泛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行动无继续必要时解除预警。预警解除后,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湖泛发生地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处置情况报告,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
五、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省有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商省水利厅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装备保障。
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应急处置装备、物资的购置和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队伍保障。
省有关部门和沿湖各地要健全湖泛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加强各级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处置能力,确保湖泛事件发生后,能有足够的专业人员迅速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并高效完成各项处置任务。
六、后期工作
省太湖湖泛应急指挥部组织省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过程评价,对应急预案成效进行评估。对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价。省有关部门和地方负责组织、指导组建应急队伍以及应急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始终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
七、演练与宣传培训
(一)预案演练。
各有关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于每年一季度组织开展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湖泛事件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并向省水利厅报送演练评估报告。
(二)宣传培训。
各有关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太湖湖泛预防、处置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能力;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处置人才。
八、责任与奖惩
对在湖泛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因工作履职不到位、玩忽职守等行为影响应急工作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依纪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处理。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
省水利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环湖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太湖湖泛应急预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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