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市供气事故,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供气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强化预防。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城市供气事故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做好城市供气事故预测预警工作,避免城市供气事故的发生。
1.4.2 属地为主,分级管理。坚持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实行在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单位)联动应急工作机制。
1.4.3 资源整合,反应快速。健全及时、完整、高效的监测预报体系,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迅速控制和处置城市供气事故,尽快恢复城市正常供气。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株洲市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建设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含市消防支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电业局、城市四区人民政府、新奥燃气、中国电信株洲分公司、湖南移动株洲分公司、中国联通株洲分公司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
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实施预警、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重大问题;组织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部署和总结年度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决定;负责城市供气事故信息接收、核实、报告,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做好城市供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指导事发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城市供气设施应急检修、抢险和恢复重建等工作;依照市指挥部的指令组织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赴事发地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建设局? 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测、接收城市供气事故报警、预测信息;协调全市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开展城市供气事故调查工作。
市安监局? 协调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城市供气事故调查处理。
市应急办 协助做好城市供气事故的信息报送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城市供气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指挥部办公室拟定新闻稿,及时组织媒体开展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市公安局(含市消防支队)? 负责城市供气事故现场保护、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对有关肇事人员或责任单位负责人依法采取有关工作措施。
市民政局? 根据相关规定为城市供气事故受害人提供社会救助。
市财政局? 负责保障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卫生局? 组织医疗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抢救工作。
市质监局? 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对特种设备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引发的城市供气事故调查处置。
市电业局 做好事故现场的电力保障。
城市四区人民政府 协助做好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新奥燃气 保障城市正常供气,及时处置供气事故。
中国电信株洲分公司、湖南移动株洲分公司、中国联通株洲分公司? 保障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通信畅通;按指挥部要求发布有关供气事故信息。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建立专家组,由城市供气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运营和维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处置城市供气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
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后,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城市供气事故现场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城市供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等制度,适时收集、处理有关城市供气信息。
3.2 日常监管
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新奥燃气等城市供气安全监测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工程、重点环节、重要部位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城市供气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和评估,对可能发生城市供气事故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和事态扩大。
3.3 预防预警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城市供气事故预警信息,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城市供气事故的发生、发展。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城市供气事故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1.1 一般城市供气事故(Ⅳ级):造成1000-2000户城市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4.1.2 较大城市供气事故(Ⅲ级):造成2000-5000户城市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4.1.3 重大城市供气事故(Ⅱ级):造成1-2人死亡,或造成5000-10000户城市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4.1.4 特别重大城市供气事故(I级):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00户以上城市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Ⅲ级响应
(1)一般、较大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领导和指挥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和分析评估,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2.2 Ⅱ级、Ⅰ级响应
重大、特别重大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迅速报告省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市建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城市供气事故报告系统,包括:城市供气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4.3.2市指挥部办公室设立供气事故接警中心,向社会公布接警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供气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拨打电话报警,接警中心接到事故报警电话后,应立即派员前往事故现场核实,并及时将事故现场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提请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4.4 应急处置
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快速反应,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现场人员,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加强对城市供气事故的监视、控制,保护好现场,随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处置: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消除城市供气事故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针对城市供气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根据需要提供生活必需品和临时避难场所等。有关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理赔。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处置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确定事故周围居民疏散撒离的范围、路线、紧急避难场所,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7 信息发布
城市供气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突出重点、分类处理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第一时间通报市政府新闻办,并安排专人配合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如有需要,可通过电信运营商向手机用户发布相关信息。
4.8 应急结束
当城市供气事故危险因素消除,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完成后,确认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时,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各级各部门负责组织城市供气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程恢复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城市正常供气,确保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造成城市供气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员给予赔偿。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总结分析
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总结分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包括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的通信录,并定期更新。各电信运营企业应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6.2 医疗卫生保障
城市供气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部门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6.3 队伍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的专业人员、专家参加城市供气事故处置。供气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6.4 技术保障
当发生城市供气事故时,安监检测机构受指挥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立即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城市供气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保障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等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供气企业应储备相应的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应急常用设备,满足事故抢险救援需要。
6.6 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保障处置城市供气事故所需经费,并监督使用。
6.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供气企业应加强对燃气基本常识、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方法等知识的宣传,对有关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培训;应定期组织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部门协作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城市供气系统:指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即由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罐装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所组成。
城市供气:指城镇燃气,即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商业用)和工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供气企业:指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即城镇燃气经营单位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抢修:指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运行: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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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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