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东海平湖油气田突发事故(以下简称油气田事故),提高本市应对油气田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油气田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海洋环境,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故分类分级
1.3.1事故分类
按照事故发生所处地理位置,油气田事故分为陆上事故和海上事故。
(1)陆上事故。指天然气处理生产装置和本市陆域23公里超高压输气管道发生火灾、天然气爆炸、泄漏事故;天然气处理厂发生严重设备故障,短期内不能修复,造成生产中断、停止向下游燃气企业供气等。
(2)海上事故。指海上生产平台发生火灾、天然气爆炸和泄漏、原油泄漏等造成海洋污染;台风等造成平台设施受损,生产中断;海底输气管道和输油管道受损或断裂,造成油气泄漏,污染海洋环境并造成油气生产中断等。
1.3.2事故分级
按照油气田事故发生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陆上事故。具体标准(暂行,下同)按下表执行:
内级别
容
类别
Ⅰ级(特别重大)油气田事故
Ⅱ级(重大)油气田事故
Ⅲ级(较大)油气田事故
Ⅳ级(一般)油气田事故
设备故障引发油气生产中断事故
造成油气供应连续中断72小时以上(含本数,下同)。
造成油气供应连续中断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
造成油气供应连续中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造成油气供应连续中断2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
油气火灾、爆炸事故
涉及危险区域,所在区域消防系统损坏,多人受伤或有人死亡,生产中断。
消防系统损坏,有人员受伤,生产中断。
未涉及危险区,消防系统基本完好,有人员受伤,生产未中断。
范围较小,可以自救,未造成人员伤亡,生产未中断。
油气泄漏事故
溢油100吨以上;天然气泄漏10万立方米以上。
泄漏原油10吨以上、100吨以下;天然气泄漏1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
泄漏原油1吨以上、10吨以下,天然气泄漏1千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
天然气泄漏5百立方米以上、1千立方米以下。?
(2)海上事故。具体标准按下表执行:
内级别
容
类别
Ⅰ级(特别重大)油气田事故
Ⅱ级(重大)油气田事故
Ⅲ级(较大)油气田事故
Ⅳ级(一般)油气田事故
油气生产中断事故
生产装置故障或受台风影响,造成油气生产连续中断72小时以上。
生产装置故障或受台风影响,造成油气生产连续中断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
生产装置故障,造成油气生产连续中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生产装置故障,造成油气生产连续中断2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
海上平台火灾、爆炸事故
有重大人员伤亡,需陆地救援,生产中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准备放弃平台。
有部分人员伤亡,需陆地救援,生产中断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
有个别人员伤亡,可以自救,生产未中断或中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无人员伤亡,可以自救,生产未中断或中断2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
海上原油
泄漏事故
平台或海底管道溢油100吨以上。
平台或海底管道泄漏原油10吨以上、100吨以下。
平台或海底管道泄漏原油1吨以上、10吨以下。
平台或海底管道泄漏原油0.5吨以上、1吨以下。
1.3.3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海平湖油气田生产、输送系统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协同应对,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措施果断、运转高效,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常备不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工作机构
2.3.1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是东海平湖油气田生产与输送的管理单位,也是本市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承担油气田事故的常态管理工作。
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油气田事故,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建议,市政府视情成立市油气田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重大或特别重大油气田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现场指挥部
根据油气田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可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其中,陆上事故由相关区政府负责组建,海上事故由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组织有关机构负责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2.4专家机构
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负责组建油气田事故专家组,并与本市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油气田事故发生后,从油气田事故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组成现场专家组,负责提供应对油气田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3预警预防机制
3.1监测预报
3.1.1建立健全东海平湖油气田突发事故监测预报制度,完善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3.1.2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及时监测和控制生产系统运行的实时状态,确保突发事故时能快速、有效地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障生产安全。
3.1.3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定期对海底管道进行检测和分析,及时发现海管出露和悬空等安全隐患。
3.1.4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负责确定东海平湖油气田生产系统安全运行的信息监测方法、程序与信息渠道,开展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等日常监测预报管理工作;负责油气田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监测和传报。
3.2预防
3.2.1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范,杜绝违规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3.2.2加强对油气生产流程、设备与设施的班组日常巡检,认真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了解与分析生产动态和设备运转情况,对运转不正常的设备及时进行检修。搞好关键设备的备品备件保管,配备海陆管线应急抢修专用接头,确定抢修专业队伍和工具租用单位,确保抢修专业队伍和工具租用单位接到指令后能及时赶到事故发生地点。
3.2.3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的集输系统进行班组日常巡检,并按照国家专业部门规定进行强制性检测,及时掌握集输系统运行状况,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对海陆油气输送管线进行日常巡检,定期进行物探调查,及时掌握海陆油气输送管线外围保护的第一手资料。
3.2.4对管辖范围设置的消防灭火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定期检查与检验,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在火灾与爆炸初期能发挥自救作用。定期进行消防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2.5对设置的防喷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定期检查与检验,确保防喷设施设备在井喷发生时能发挥作用。
3.3预警级别与发布
3.3.1预警级别
按照油气田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东海平湖油气田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预警信息发布
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根据本预案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和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3.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油气田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
3.4预警行动
进入油气田事故预警期后,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采取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一旦发生油气田事故,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事发地区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报告。其中,陆上事故信息要及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海上事故信息要及时向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一旦发生重大油气田事故,上述相关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分别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作书面报告。特别重大、特殊情况信息,必须立即报告。
4.1.2各相关单位、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油气田事故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发生油气田事故,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2先期处置
4.2.1油气田事故发生后,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要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开展自救互救,在第一时间实施即时处置,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
4.2.2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依托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海上事故)和市应急联动中心(陆上事故),通过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采取必要措施,对油气田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并确定事故等级,按照规定通知相关部门。当事故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和市应急联动中心要及时报请市政府,并提出响应等级和范围以及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的建议。
4.2.3事发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油气田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3分级响应
4.3.1东海平湖油气田突发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油气田事故。
(1)Ⅰ、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油气田事故,启动Ⅰ、Ⅱ级响应,市政府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应急力量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要及时将油气田事故及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
(2)Ⅲ、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油气田事故,由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政府决定响应等级,启动Ⅲ、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或上级机构;超出其处置能力时,要及时上报,请求支援。
4.3.2响应等级调整
油气田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当油气田事故发生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5.1.1油气田陆上事故应急处置后,有关区政府、市民政局等部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消除环境影响。油气田海上事故造成的各种不利影响,由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5.1.2市民政局、有关区政府应迅速设立疏散人员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的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和管理,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及家属的安抚,妥善处置遇难人员善后工作。相关部门应组织实施污油和其他污染物的控制和收集,及时清理事故现场。
5.1.3对海上可能出现的油污染,依托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中海油上海分公司自身的救助力量及海事部门专业救助力量,及时进行处置和控制。必要时,由上海海事局发布航行警告,避免无关船舶驶入污染区域。
5.1.4应急处置结束后,如生产设施无法再投入生产,市市政局和上海燃气(集团)公司要立即着手调用“西气东输”气源或其他供气气源,填补燃气供应缺口。
5.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和安排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灾民进行救济救助。市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要积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5.3保险
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对东海平湖油气田生产营运进行投保,包括财产保险、井控保险、第三方意外保险等。油气田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受理有关保险理赔。
5.4调查与总结
5.4.1油气田事故发生后,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要保护好现场,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判明责任,形成事故报告,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5.4.2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上海燃气(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组成油气田事故调查组,及时调查、统计油气田事故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向上级报告,并视情向社会公布。
5.5信息发布
油气田事故的有关信息,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按照规定统一向社会发布。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1.1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负责建立风险评估和事故报告制度。对生产、维护和检修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危害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重大风险点,并进行重点控制。一旦发生油气田事故,确保信息快速报送。
6.1.2油气田事故的各类信息由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及时报告市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或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确保各类信息上通下达。
6.2通信保障
6.2.1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与所属各生产单位通过DDN专线和卫星通信进行联络。
6.2.2必要时,由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处置油气田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3科技保障
6.3.1东海平湖油气田各生产单位不断完善油气泄漏、火灾的报警和关断系统,确保该系统的可靠性,为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6.3.2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决策咨询机制,同时组建油气田事故专家组,对东海平湖油气田的生产和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进行预测和研究,提高生产的安全性,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参考。
6.4工程及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4.1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以天然气处理厂为事故点半径1.5公里范围外的地域作为应急安全避难场所。
6.4.2海上生产平台的应急避难场所设在舟山市朱家尖。一旦需要,通过直升机和三用工作船将海上平台生产作业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6.5应急队伍保障
6.5.1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要加强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完善抢修装备的配备。通过技术培训和模拟演练,提高相关人员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力争第一时间控制事故,减少损失。
6.5.2加强员工的自救互救能力,掌握简单的救援措施,为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争取时间。
6.6交通运输保障
6.6.1油气田陆上事故发生后,市交通局负责提供事故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市公安局对南汇天然气处理厂所在地的南果公路等周边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并开辟救援“绿色通道”,保障应急交通畅通。
6.6.2油气田海上事故发生后,上海海事局负责对出事海域进行管制,限制船只进入,确保应急物资及时送达和人员迅速疏散。
6.6.3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要发挥应急工程抢险车、船只、及租用直升机的作用,确保人员、物资及时到位。
6.7医疗卫生保障
6.7.1油气田陆上事故发生后,市卫生局立即组织医疗救援队伍赶到现场救治受伤人员。
6.7.2油气田海上事故发生后,海上平台要立即向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组织救援。
6.8治安保障
6.8.1油气田陆上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要加强天然气处理厂和超高压管道周围的治安警戒,对生产区域和油气储罐区域实行重点防护,对紧急疏散场所加强治安管理。
6.8.2油气田海上事故发生后,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海事、渔政等部门负责平台和海管周边海域的安全,加强对周边海域渔船及过往船只的管理,保证事发海域及过往船只的安全。
6.9装备物资保障
6.9.1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负责对事故后恢复生产所需的装备物资保障,建立物资清单,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应急物资的维护、保养、报废、补充、报告和调用等制度。
6.9.2市、区各级应急保障部门提供后续应急物资的供应。
6.10经费保障
6.10.1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处置重大事故所必需的专项资金要予以保障,主要从公司生产操作费中划拨,专款专用。
6.10.2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要保证每年预防安全事故所需技术措施经费、应急处置相关项目建设及应急物资补充所需经费的投入。
6.10.3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担生产恢复的资金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7.1.1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对生产单位周边和陆上管线沿线的居民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使其了解油气的特性和可能产生事故的危害,以及陆上管道保护和管线发生泄漏后可能产生的后果,掌握事发后进行避险、自救和疏散等常识。
7.1.2对在海上平台周围和海底管线沿线海域作业的渔船,开展保护管线和事故危害的宣传教育,使渔民了解破坏管线的严重后果,掌握管线发生事故后进行规避和救护的方法。
7.2培训
东海平湖油气田生产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管理上岗证,各救援队伍和应急处置专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上岗证,终端所有员工必须定期进行常规性应急救援、消防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7.3演练
7.3.1东海平湖油气田各生产单位每年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每年至少1次,各生产单位每季度不少于1次。
7.3.2东海平湖油气田各生产单位的应急演练应按各自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并执行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应急管理程序,明确演习的目的、队伍、内容、范围、组织,并进行总结评估。
7.4监督检查与奖惩
7.4.1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负责加强对本预案实施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7.4.2对在油气田事故应急预防与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7.4.3对单位和个人未按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管理
7.5.1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负责编制与解释,报市政府审定。
7.5.2预案评估与修改
本预案由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适时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修订和补充,报市应急办审核。
7.5.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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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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