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全镇企业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指挥,提高事故抢救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有效处置水平,最大程度降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本着“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快速出动、分工负责”的指导思想,根据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省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文件规定,依据《黄岩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辖区内企业,由于人为过失或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不适用于破坏性事故)。具体为:
(一)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二)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以上急性中毒的事故。
(三)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其他性质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成立指挥部,指挥部下设一个办公室和七个小组。
指挥部人员组成具体如下:
总指挥:
许剑影:
副总指挥:
辛云滨:
张国君:
吴志明:
张明:
钟鹏鸥:
成员:凌雪松、陈礼、葛学江、黄彩斌、赵洪波、
杨从良、杨从地、郑建新、朱欣平、何佳谊、张桂敏
主要职责:具体负责事故的统筹、协调和处理工作。
(一)办公室
主任:辛云滨
副主任:凌雪松、陈礼、袁吉良、林万桂
成员:工办、政法办人员
主要职责:
1、根据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的有关材料并及时上报。
2、现场指挥协调和人员调动,对事故抢救作出具体部署。
3、向指挥部汇报抢救、处理情况,并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及时调整具体的措施。
(二)抢险救灾组
组长:吴志明
成员:武装部民兵应急分队、供电所、事故发生地村民委员会
主要职责:
1、控制、警戒事故现场,
2、营救寻找受伤、失踪人员,协助安置受伤人员。
3、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急物资的运送和发放工作。
4、帮助事故现场恢复正常生活与生产秩序。
(三)医疗救护组
组长:周文英
成员:社会发展办公室、北洋卫生院、事故发生地村民委员会
主要职责:
1、组织医疗队,进入事故现场,开设现场临时医疗或救护队。
2、及时提供救治所需的药品和救护器械。
3、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查,监测和清理消毒,预防和控制二次事故的发生。
4、向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提供精神和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5、完成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物资、通讯、电力保障组
组长:钟鹏鸥
组员:镇工业办公室、供电所、电信、邮电、广电、事故发生地相关组成人员
主要职责:
1、保证救险物资的供应。
2、保证现场与外界的通信畅通。
3、抢修电力设施,保证电力输送。
(五)治安保卫组
组长:陈吉君
组员:政法办、派出所、交警队民警和所在村联防队员
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现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工作。
2、设置警戒区域并进行现场警戒,保护事故现场。
3、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人员撤离。
4、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故现场。
5、完成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事故调查组
组长:张国君
组员:综治办、派出所有关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
1、协助上级开展事故调查。
2、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制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对有关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4、做好事故死亡情况的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5、配合做好事故死伤人员家属的抚慰工作。
(七)宣传报道组
组长:朱丽萍
组员:宣传办人员
主要职责:
1、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2、做好上级新闻单位人员的接待工作。
3、代表指挥部对外及时报道,发布有关消息。
4、完成总指挥部交办其他任务。
(八)善后处理组
组长:钟鹏鸥
组员:工办、政法办、派出所及事故发生地村两委领导
主要职责:
1、处理好死难者及其亲属的善后安置工作。
2、做好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的理赔工作。
3、完成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工作步骤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各村、企业、事业单位、知情者应根据事故的类别迅速将事故发生地、受害程度等有关信息及时上报镇值班室或镇工业办公室,黄岩区消防中队“119”、北洋派出所指挥中心“110”。
(二)镇值班室接到信息后迅速向区值班室报告,同时以短信群发形式迅速通知全镇机关干部和参与营救的人员和单位,组织物资、车辆到位,作好抢救准备。
(三)镇党政领导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做好现场保护。
(四)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迅速按本预案要求组织事故发生地村(居)、企业和各应急求援小组开展事故抢救。
(五)事故调查组协助上级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六)善后处理组开展善后处理。
(七)宣传报道组及时开展宣传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全体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投入到抢险救灾工作中去。
(二)全体人员接到值班室发出的通知后,迅速赶赴镇大院待命,对无故不参加救援或救援不力的要视情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事故发生地村(居)、企业要做到第一时间报告灾情,对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而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