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森林消防方针,正确处置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处置森林火灾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努力提高科学防控、高效扑救、降低危害的能力,维护林区社会稳定,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实现生态立县,和谐淳安的目标。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浙江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淳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淳安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在我县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行动。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森林火灾的性质,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制,
2、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预案措施,做好处置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工作准备和物资准备。
4、以人为本,快速反应。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建立处置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二、组织体制
(一)县应急组织机构
1、应急指挥机构。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人武部部长、县林业局局长担任,相关职能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森林消防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对森林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制定完善全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有关预案、规定和制度;及时掌握森林火险等级变化和火情动态,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范围内森林火险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处理其他有关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重要工作。
2、日常办事机构。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为应急管理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林业局,承担指挥部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3、成员单位及职责。结合我县实际,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人武部:组织指挥全县各人武部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积极参加森林消防工作,必要时,组织调动参加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
县委宣传部:协调、指导全县各部门、单位开展森林消防宣传工作和协助做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知识的普及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对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新闻报道工作。
县农办:协助县政府做好森林火灾应急扑救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工作。
县监察局:组织对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处置森林火灾中履行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解决县本级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组织扑救所需的专项资金。
县教育局: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森林消防知识宣传和教育,开展森林消防“五个一”活动。
县公安局:组织消防部门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做好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测预报、高火险天气警报和卫星林火监测信息,做好森林火灾事发地天气实况服务工作。
县电信局:负责做好森林消防所需的通信联络保障工作,确保通讯畅通。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因较大以上森林火灾造成灾民紧急转移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济工作,做好陵园、公墓及周围山林的森林消防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扑救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支援队伍及其支援物资的交通运输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当事发地医疗机构无法满足救治工作需要时,负责协调做好医护人员、医疗技术、紧急药品支援,及受伤人员转院救治等工作。
县广播电视台:做好森林消防宣传,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后,在电台、电视台和相关网站及时播发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千岛湖传媒中心:做好森林消防宣传,发生较大的森林火灾后,报刊和相关媒体按规定发布信息。
县旅游局:负责全县风景旅游区及周围山林的森林消防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千岛湖镇市政园林处所辖林区、绿地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在城镇林区发生森林火灾时,协助做好森林火灾的扑救、重要城市基础设施的保护和人员安全疏散工作。
县农业局:协助做好农田周边防火隔离带的开设和火灾的扑救工作。
县林业局:承担森林消防日常工作,负责制订和实施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县政府决定的森林消防工作事项,做好宣传教育、信息监测、预防控制等工作;推进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普及专业知识;指导和协助乡镇政府、森林经营单位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县开发总公司:负责本公司所辖范围内的森林消防和火灾扑救工作。
千岛湖镇:负责本镇辖区内的森林消防和火灾扑救工作。
(二)乡镇、部门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政府、部门单位应按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负责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的森林火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指示和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扑救工作。
(三)现场指挥机构
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发生后,应根据扑救工作需要,成立森林火灾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科学扑救工作。指挥部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派出的有关领导、扑救专家,以及事发地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领导等组成。其主要职责:
1、开展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动态,火场气候和组织扑救情况,统一组织和调度扑救力量、扑救物资和后勤保障物资。落实扑救队伍通信联络、火场火势?望监测、部门之间协作等应急处置措施。
2、组织专家预测。组织专家根据火灾现场的地势、气象、植被等因素,科学分析和预测评估火情发展态势,为科学决策、安全扑救提供技术咨询。
3、实行统一指挥。认真贯彻落实县领导和县森林消防指挥部的指示精神,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组织领导扑救行动;协助、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扑救工作,统一指挥、科学决策、共同应对,协助事发地政府解决扑救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及时反馈火场信息。
4、协调新闻报道。协调有关新闻单位按照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要求,做好新闻报道的统一发布工作,消除不良信息影响。
(四)应急专家组
县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聘请有关森林消防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提供科学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置行动。
三、响应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受害规模,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重大森林火灾(Ⅱ级)、较大森林火灾(Ⅲ级)、一般森林火灾(Ⅳ级)。
(一)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
1、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其中,千岛湖风景旅游区、千岛湖国家森林公园,受害森林面积6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严重威胁或烧毁千岛湖风景旅游景点及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或需要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1、连续燃烧超过48小时,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其中,千岛湖风景旅游区、千岛湖国家森林公园受害面积3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千岛湖风景旅游景点及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或位于省、市、县际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三)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1、连续燃烧超过24小时,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其中,千岛湖风景旅游区、千岛湖国家森林公园受害面积10公顷以上3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千岛湖风景旅游景点及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外围,或位于乡镇、国有林场际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四)一般森林火灾(Ⅳ级)
1、连续燃烧超过8小时,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重伤或3人以下轻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外围1公里,或位于省、市、县、乡镇、林场际交界处,有可能烧入的森林火灾。
四、运行机制
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林火监测、预警报告、先期处置、预案启动、火灾扑救、应急结束、后期处置等运行环节。
(一)林火监测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在森林火险等级持续4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农事生产用火集中时期,以及清明、冬至、春节等习俗性用火集中时期,要严格管理和控制林区野外用火,积极消除林火隐患,要全面部署各乡镇、村组织巡山护林员、林区干部群众做好森林火灾的人工监测工作,利用森林灾害远程视频预警监控系统做好重点防范区域全天候远程监控,利用上级有关部门卫星热点监测,及时收集森林火灾发生和蔓延情况,做好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预警报告
1、一般火情报告:出现以下火情之一时,事发地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在核准后,应立即报告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报告时间不超过1小时。报告内容主要有信息来源、时间地点、受害情况、蔓延态势、组织扑救、现场指挥、安全措施等。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公顷的森林火灾。
(2)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跨乡镇辖区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省、市、县际附近的森林火灾。
2、重要火情报告:出现下列火情之一时,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在核准后,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报告,报告时间不超过2小时。
(1)发生在千岛湖风景旅游区、千岛湖国家森林公园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省际、市际、县际、乡镇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及需省、市、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3)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公顷的森林火灾。
(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6)造成1人死亡或3人重伤的森林火灾。
(三)先期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组织森林消防队伍和当地干部群众做好预防火势蔓延和实施火场扑救工作,控制林火发展态势,同时将火灾动态和先行处置情况上报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视情况决定派员赶赴事发地,指导、协助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传达县领导指示,做好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四)预案启动
根据森林火灾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发生Ⅰ级(特大)、Ⅱ级(重大)森林火灾本应急预案、事发地乡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必须提早启动。同时请求启动省、市应急预案。
发生Ⅲ级(较大)森林火灾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启动本预案,事发地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必须提早启动。视情况请求启动市应急预案。
发生Ⅳ级(一般)森林火灾由事发地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应急预案。视情况启动本应急预案。
(五)火灾扑救
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等级,分级启动应急预案情况,作出分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重大森林火灾(Ⅱ级)时:县政府会同县森林消防指挥部、事发地政府建立现场指挥部,制定方案、下达任务、调动力量,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扑救行动,及时请求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支援。实施扩大应急。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Ⅲ级)时:县森林消防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建立扑救现场指挥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方案、下达任务、调动力量,协调指挥、指导扑救,及时向县政府和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做好扑救支援、交通运输、天气状况、技术咨询、通信联络、社会治安、医疗救护等应急保障、应急协助工作。如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做好扩大应急工作准备,视情况请求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支援。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Ⅳ级)时:县森林消防指挥部会同事发地乡镇和有关单位设立扑救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扑救行动。县森林消防指挥部视情况予以支援。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它森林火灾由事发地乡镇及有关单位及时组织扑救。
2、扑火指挥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扑救行动,参加扑救的森林消防队伍和干部群众必须严格服从。根据火场情况划分若干扑救区域的,按照最高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各区域指挥员全权负责本区域的组织指挥。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队伍执行灭火任务时,带队领导加入现场指挥部成员,按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实施扑救任务。
3、扑火原则
(1)安全第一。在扑火过程中,首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救人员、居民地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2)科学组织。集中优势兵力,采取“阻、打、清”方法,牺牲局部、保护全局,控制火势蔓延尽快消灭明火。
(3)高效扑救。根据火势发展规律,组织开辟防火隔离带,整体围控、重兵把守、顺势扑打、逐步分割、分头歼灭、清除余火、防止复燃。
(4)明确责任。采取划区包片、分段包干的办法,落实火场?望、安全指挥、通信联络、高效扑救、清理余火的处置责任。
4、扑救力量
第一梯队为事发地专业、半专业和义务森林消防队及当地群众有组织地参加扑火,必要时,组织经过扑救训练的武警、公安、民兵和机关干部参加扑火。第二梯队县森林消防示范队伍、事发地周边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按照应急联动指挥调度机制,协调指挥、组织支援。第三梯队为本县民兵预备役队和请求上级支援的森林消防队伍。
5、支援调动
当事发地扑救力量不足时,当地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向调动支援力量单位下达调动命令或商情调动事宜,实施应急支援,所有支援力量必须服从事发地森林消防指挥部或扑救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扑救兵力及装备运输以公路为主,由交通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快速安全运达。
6、安全扑救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势变化、植被分布和火场发展趋势,在扑救队伍行进路线、转移路线和扑救作战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风向和火势的变化,通过无线通讯、移动通信和卫星电话指挥系统,及早部署并通知一线扑火队员安全扑火,安全避险策略,确保人身安全。在无通信信号地区,使用无线电短距离传递方法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7、居民地及群众安全防护
当居民地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果断地在居民区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采取有效的阻火、隔火、断火措施,控制火势蔓延,并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8、医疗救护
当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事发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护工作。必要时县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救治或安排转院救治。死难者由事发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9、火案查处
森林火灾案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协助县森林公安机关对森林火灾案件进行查处。
10、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森林消防指挥部应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以及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六)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确定扑灭后,已启动省级、市级、县级应急预案的,由事发地政府或森林消防指挥部提出应急结束建议,报经省、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和县政府批准,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行动,恢复正常森林消防工作秩序。
(七)后期处置
1、火灾评估。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根据事发地森林消防指挥机构上报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损失林木数量等火灾情况报告,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评估森林资源及其他损失情况。
2、善后处理。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对森林火灾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治或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3、调查总结。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分析火灾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向县政府、省、市森林消防指挥部作出报告。
五、应急保障
(一)通信联络保障
各地应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无线电台、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有线电话等多种通信手段,建立森林消防通信网络和火场指挥应急通信体系,为森林消防和安全扑救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二)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县、乡镇、林场(村)三级专业、半专业和义务森林消防队建设,配置必需的专业装备和扑火机具,健全专业应急队伍。保持与消防、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队伍等单位的联系,必要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请求调动其参加扑救行动,组织机关干部和林区群众开展安全扑救技能培训,建设后备扑火力量,组建群众应急队伍。
(三)物资储备保障
县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100—2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扑火装备和机具。各乡镇、林场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能提供30—5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扑火装备和机具。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的扑火物资,不足时,再调用县级储备物资;仍不足时,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事发地周边乡镇、林场的储备物资。
(四)资金保障
森林火灾预防、预测、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县林业局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县财政预算。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照《淳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
(五)技术保障
县气象局为扑救工作提供事发地的天气实况、天气预报、森林火险等级警报、卫星林火监测信息以及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县林业局建立森林消防专家信息库,汇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专家、学者基本信息,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决策咨询机制,为扑救行动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六、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森林消防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宣传,以及森林火灾的危险性、危害性宣传、增强全民的森林消防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开展应急管理、综合消防知识教育,普及预防、预警、扑救、避险等知识,提高自我防范、应变救助能力。
(二)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要有计划、分层次组织森林消防队伍、公安、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机关干部和林区群众开展安全指挥、扑火技能培训和群防群治、自防自救教育,通过技能传授和实战演练,提高扑火指挥、高效灭火、安全避险的处置能力。
(三)责任追究和奖励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延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森林火灾,是本预案特指的森林火灾分类,不是灾后进行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2、事发地政府是指发生森林火灾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
3、本预案有关等级和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
本预案应随着县应急管理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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