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l.1编制目的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未发生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后果。
1.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管委会和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2.3 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果断、迅速地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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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
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区管委会应急办迅速对事故做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
1.2.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关于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意见》、《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大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大连市基层单位应急预案参考文本》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分类分级
1.4.1 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根据长兴岛实际,可能在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包括:
(1)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3)其它方面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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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1.4.2.1 I级(特别重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省(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1.4.2.2 Ⅱ级(重大):
(1)造成30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下、l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下、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下、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Ⅱ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我区应急处置能力,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1.4.2.3 Ⅲ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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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10人以下、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下、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 0人以下、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下、千人(300户)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发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大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1.4.2.4 Ⅳ级(一般):
需要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称区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即Ⅲ级(较大)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Ⅳ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Ⅳ级(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分管安全工作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区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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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办公室、区党群工作部、区监察审计局、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劳人局、区社管局、区安监局、区规划局、国土分局、区工务中心、区行政执法局、区港口口岸局、街道办事处、质监分局、供电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办及区直其他部门(根据事故性质和需要临时增加)等负责人组成。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担任。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部门应急预案。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大连市有关救援力量等。
2.2应急管理机构职责
2.2.1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随时掌握本《预案》实施情况,并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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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区管委会(或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区应急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
(2)通知并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组长及确关成员,做好应急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
(3)选址并建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专业组救援工作;
(4)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协调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协助区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承办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
(9) 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
2.2.3 区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区安监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行业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工作,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灾害事故分析,对抢险救援提供咨询和对策;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搜集与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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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
定性、处理工作,同时为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好准备;建立全区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组织和指导应急救援演练。
(二)公安分局: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负责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保护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相关警种参与救援;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三)消防大队:负责制定泄漏和灭火扑救预案。制定灭火作战计划,对事故现场火灾实施扑救,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负责事故得到控制后洗消工作,组织伤员的搜救。
(四)区社管局:负责制定海上渔业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应急预案;负责制定中小学校、幼儿园事故抢险救援应急预案;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救援预案。确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的定点医院,培训专业医护人员;安排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向区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卫生部门统计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在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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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向兄弟城区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负责事故现场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及时收集、核实和统计报告气象资料数据。
(五)环保办:负责与市检测中心的沟通和协调,完成对事故现场有毒、有害物质的应急检测,确定污染种类、浓度;负责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及专业处置单位对现场有毒、有害物质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六)区城建局:负责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抢险单位做好人员和车辆准备,协助做好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工作,优先保证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以及受灾群众的安全疏散;负责制定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供气事故现场的处置方案;负责制定建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制定水库大坝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建供水保障应急救援队伍,检查事故现场周边供水管网,加大水压,保证供水。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七)质监分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区经发局:负责制定旅游行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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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供应保障预案;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十)区港口口岸局:负责制定港口口岸系统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港口口岸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区行政执法局:协助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保护现场,维持治安秩序;适时调集人员参与救援。
(十二)区工务中心:负责制定管委会投资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管委会投资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三) 供电分局:负责制定供电系统应急救援预案,组建供电保障应急救援队伍,保证事故现场临时照明。
(十四) 区监察审计局:负责监督检查事故应急救援款物使用去向,查处违纪人员;参加由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的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实施。
(十六) 区劳人局:负责工伤认定、善后安置等工作。
(十七) 区党群工作部:统一协调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做好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
(十八)事故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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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本辖区各项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协助做好事故应急救援、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十) 国土分局、区规划局等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作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相应工作。
2.2.4区有关部门应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做好部门预案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负责所牵头实施分预案应急管理机构与市相关预案的管理机构的衔接,保持沟通,争取指导和支持。
2.2.5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驻岛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建立与驻岛部队和其他驻岛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系、沟通机制。必要时,由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驻岛部队和其他驻岛单位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2.2.6各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
3.信息报告
3.1 报告主体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在场人员应当用最快捷的方式报告事故发生情况,拨打公安110报警,120医疗急救、发生火警时拨打119报警电话,请求紧急救护,并应当在l小时内向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报告,值班电话:85280036;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监局)值班电话85281333。接报后应当立即逐级报告,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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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管委会值班室、通知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转报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
主任。
3.2 事故报告主要内容
事故报告人员在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应提供以下情况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
(2)事故类型;
(3)伤亡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
(4)事故涉及的危险材料性质、数量;
(5)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和附近人口分布;
(6)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
(7)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险的事宜;
(9)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电话联络方式。
3.3 信息处理
3.3.1 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事故单位请求,通知区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或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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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区应急指挥办公室要立即成立专家组,组织专家对事故危害进行分析,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
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报告意见。
3.3.3 区安委会办公室、区相关部和机构接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
理等事宜,并及时向区领导反馈情况。
3.3.4 按照有关规定,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立即上报大连市安委会办公室。
4. 应急响应
4.1 事发地的应急反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本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管领导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当事态超出其响应级别或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做出应急响应。
4.2 区应急响应
区应急指挥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根据事故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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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和严重程度向区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在总指挥发布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命令后,按照相关规定,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行动,按照启动命令和本《预案》的要求,实
施救援。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应急响应工作:
(1)及时向区管委会领导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区相关专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
(3)经专家对警情判断报请管委会领导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立即通知区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适宜启动各相应分预案的,建议由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实施。
4.3 指挥和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工作:
(1)召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2)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3)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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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5)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
维持社会治安。
(6)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7)组织协凋有关方面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工作。
(8)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9)及时向区管委会负责人、区安委会负责人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10)如应急响应上升为Ⅲ、Ⅱ或I级,协调内部有关应急力量,配合大连市、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
4.4 事故现场保护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5 信息资源采集
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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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4.6 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向大连市安
委会报告。
4.7 医疗卫生救助
区社管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8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区应急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区应急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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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4.9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村(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所;
(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4)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4.10 公众动员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自愿者配合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1 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根据需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监测、鉴定与评估小组。
监测、鉴定与事故危害评估活动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4.12 新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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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党群工作部会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组织媒体报道。
4.13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由区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区管委会和区相关部门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5.3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区管委会,同时抄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事故抢险救援组织
事故抢险救援分成8个专业组:
(1)事故抢险组:相关监管部门牵头,救援队伍、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2)技术指导组:相关监管部门牵头,区安全专家组、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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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结合区管委会专项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负责灾情分析监控、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公安分局牵头,综合执法局协助,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社管局牵头,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5)后勤保障组:相关部门牵头,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由区劳人局牵头,区党群工作部、保险、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7)信息新闻组:由区党群工作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或相关监管部门牵头,公安分局、区监察审计局、区党群工作部等部门参加,协助抢险,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6.2 信息与通讯保障措施
构筑长兴岛集中管理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支持的信息通讯平台、建立全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保证应急预警、报警、警报、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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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6.3 物资与运输保障措施
根据救援需要,不但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而且,要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视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设施建设,重视救援物资、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等贮备,按照国家产业标准和要求制定配备标准,建立管理制度,加
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检查,保证设施、装备性能的安全可靠。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区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相关部门所有救
援队伍、物资、设备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在原有交通运输资源不能适应抢险救援的情况下,区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协调交通、铁路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支持。
6.4 医疗卫生保障措施
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治能力。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区社管局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治疗医院、烧伤专科医院的列表,如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治疗能力;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区及来源。要组织医疗人员进行相应培训,了解主要危险对人群造成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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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的类型及正确的消毒和治疗方法。
6.5 应急财务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
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6.6 教育、训练和演习
各企业、社区、村委会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互动机制,负
责本单位、本辖区、本行业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
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各部门、各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纳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掌握应急救援知识,增强应急救援意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依据专项预案的内容,应当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训练和演习。高危行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具体实际,宣传相关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从而使应急预案经得起实战检验。演习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告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7 监督检查
管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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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附则
7.1 预案完善
7.1.1 预案修订。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
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不足,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上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7.1.2 子预案的制订。区直各成员部门、区属重点企业应当
在本《预案》发布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系统、本单位
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区管委会部门预案、企业预案)。
7.1.3? 日常安全制度。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值班制度、检查制度和例会制度。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处理。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根据季节和事故发生期等情况,列入安全例会内容,定期分析和研究。
7.1.4? 日常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区有关部门、区属及驻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档案,实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定期零报告制度,每月10日前书面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报区管委会。落实责任,制定监控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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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措施,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7.2? 奖励与责任。
7.2.1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
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区管委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
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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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7.3? 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通讯录
部门电话区管委会应急办公室85280036区党群工作部85280737区监察审计局85280665区安监局85281333区经发局85280003区财政局85283748公安分局85283030区城建局85280111区劳人局85283609区社管局85283648区工务中心85283671区规划局85283975国土分局85282711区行政执法局85283600区港口口岸局85280855环保办85284738供电分局85280333长兴岛街道办事处85283611交流道街道办事处85230011消防大队85283119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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