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目的
建立健全系统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及时、有效、妥善处置可能发生在我市建设系统的群体性事件,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开创“平安金华”建设新局面。
(二)依据
依据建设部《关于建设系统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省委办公厅《浙江省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若干规定》、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省建设厅《浙江省建设系统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市委办、市府办《金华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与职能相关的群体性事件、一般集体房的预防及应急处置。涉及其他群体事件按照市委、市政府《预案》统一处置。
一般集体房,指到各级党政机关、建设部门上访,人数在5人(含)以上,行为尚未达到群体性事件标准的信访案件。
(四)工作原则
1、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和问题,做好预防和应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各项准备工作。有效防止和避免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奠定基础。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政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3、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在充分考虑广大群众根本利益、取得群众理解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化解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群体性事件发生。
4、强化信息,把握主动。建立完善和维护稳定预警机制,扩大信息搜集范围,增强信息搜集广度和深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力争将事件遏制在萌芽阶段,控制解决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种种因素。
5、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
6、快速反映,相互配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岗位责任制,加强协作,及时、迅速、高效地开展工作。
7、加强教育,正确引导。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整个过程。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局成立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二)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相关单位、部门应争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
3、决定群体性事件应对措施,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4、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信息发布、舆论导向、媒体记者采房等工作事项;
5、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并根据事态现场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置工作建议,完成交办的有关事项;
6、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四)办公室主要职责
(1)发布本预案启动相关命令;
(2)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建设系统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工作;
(3)负责收集、整理、通报群体性事件的有关情报信息,提出相关建议,及时传达执行上级的有关政策、命令;
(4)协调指导各成员机构开展工作;
(5)负责相关群体性事件的责任调查、认定;
(6)及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五)各成员(外室)职责
1、办公室负责信息接收统计上报、内外协调、宣传报导,参与处置因人事、劳动工资等引发的一般集体访、群体性事件;
2、处参与处置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一般集体访、群体性事件;
3、处参与处置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拖欠工程款或民工工资等引发的一般集体访、群体性事件;
4、处参与处置因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程造价咨询等引发的一般集体访、群体性事件;
5、处参与处置因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纠纷、市政工程设施及施工安全、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管理所引发的一般集体访、群体性事件。
6、设计处参与处置因勘察设计、建筑节能、推广新技术新材料等引发的一般集体访、群众性事件。
7、参与处处置因城市绿化、环境卫生、供水等引发的一般集体访、群体性事件。
8、综合计划财务处参与处置因收费政策等引发的一般集体访、群体性事件;并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经费保障;
9、党委参与做好一般集体访、群体性事件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国家政策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各部门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在当地党、政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六)预警信息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
2、集体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的群体性行为。
(七)预警行动
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
1、情况属实的。事发地涉及部门要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及时有效开展先期处置,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视情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2、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事发地涉及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并做好报告工作。
三、奖励与惩处
各部门要对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进行总结、评估,对在预防和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甚至违法乱纪,激化矛盾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有关责任部门和个人,以及工作不力,处置不当,或因迟报、漏报甚至隐瞒不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附则
本预案由公司保卫处解释,各级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预案,并报上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由保卫处管理与更新。
本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