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理岳阳县境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有序开展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产、工作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岳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岳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需紧急转移安置0.2万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Ⅳ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包括:工矿、商贸、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道路、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农业水利设施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的事故等。
(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县人民政府认为特别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5预案体系及预案衔接
《岳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人民政府应对本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由县应急局牵头制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公布施行,抄送市应急局备案。各乡镇、部门(单位)、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预案依照本预案进行编制。
2事故风险分析
2.1岳阳县概况
岳阳县地处湖南省北部,岳阳市南部。岳阳县辖14个乡镇及1个办事处,72万人口,总面积2809平方公里。交通便利,京珠高速和许广高速和国道107、240穿境而过,京广铁路、武广高铁过境。县乡道路纵横交织,人流物流车流量较大,来往车辆情况复杂,外省车辆在我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可能发生车辆的翻坠、碰撞追尾、燃烧、爆炸等交通安全事故。
岳阳县境内各类重点监管有规模生产经营单位171家,其中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61家,重大危险源2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2家。
2.2危险分析
2.2.1岳阳县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分析
(一)烟花爆竹仓储经营企业主要有:岳阳县富泰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岳阳县吉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烟花类C级、D级和爆竹类C级,设有烟花爆竹专用仓库2个。
(二)加油站主要有: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加油站14个、中石油加油站3个、中海油加油站1个,民营加油站38个,油库1个。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汽油、柴油、天然气。
(三)危化品企业主要有:生产企业有岳阳富和科技有限公司,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为乙酸叔丁酯(易燃);工业气站2家,主要有氧气、氮气、氩气等。
(四)岳阳县有服装、食品、建材、机械加工等一般工贸企业,易发生火灾、触电安全事故。
(五)岳阳县使用天然气的锅炉的企业较多,如果发生泄漏,会造成天然气爆炸、火灾事故。
(六)岳阳县内过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流量较大,可能发生车辆的翻坠、碰撞、追尾等交通事故,并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爆炸、人员中毒等安全事故。
岳阳县内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领域还可能发生的伤亡事故、设备安全事故(不包括特种设备)、职业危害事故、其他安全事故等。
2.2.2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岳阳县涉及的主要危险有害物质有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氧化性物质、毒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等,主要事故风险有: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灼伤、腐蚀、危险化学品泄漏等。
(1)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危险,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
(2)岳阳县内过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可能发生翻坠、碰撞、追尾等事故,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爆炸、人员中毒等。
(3)城镇燃气和使用燃气锅炉企业可能发生天然气泄漏,造成火灾、爆炸事故。
(4)非煤矿山企业可能发生山体滑坡及坍塌、冲击地压、触电、机械伤害、火灾、爆破、坠落、泄漏等事故。
(5)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可能发生火灾、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坍塌、触电、设备安全(不含特种设备)、踩塌、职业病危害等事故。
3组织体系与职责
3.1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各生产经营单位组成。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要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指挥、协调和组织工作。由分管安全的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人武部军事科长担任副指挥长,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专家组、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跨地区和部门的重要联络事宜;协调部门、地方、相关单位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驻地部队参加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县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3.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3.2.1县安委办
县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设在县应急局,为县安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设置县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安委办具体职责由县应急局综合协调股承担。
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协调、指导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统一收集、汇总、整理和发布工作;负责应急知识、安全常识的宣传工作;负责县级应急平台建设,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重点实现监测监控、信息报告、综合研判、指挥调度等功能;为市级应急平台报送所需数据、图像、语音和资料等;负责县安委会日常工作;负责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及时报送重大突发情况,统一发布灾情信息;传达和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应急工作的指示;协助处理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向县委、县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材料的起草工作;拟定、实施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和指导预案演练工作,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3.2.2县安委会组成单位及其职责
(1)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各类道路交通问题、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现场扑救及应急处置;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2)县公安局负责事故区域的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确定事故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管及逃亡人员的追捕。
(3)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各类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车辆和物资运输工作,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险现场,保障抢险救援车辆的顺利通行;承担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构建应急救援车队及指挥信息系统,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
(4)县住建局负责建筑工程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建筑工程事故的相关技术资料;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进行评估;提供事故场所地下水管网等情况;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5)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组建专家顾问组、建立专家信息库,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事故调查组织、协调工作;应急救援物资的计划、配发;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处置的相关技术资料;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7)县卫健局负责事故中受伤、中毒人员抢救治疗工作;调运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确定抢救医院、救护中心、建立抢救治疗的指挥及信息系统,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8)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及时通报危险、危害的范围;污染物的处置工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9)县气象局负责事故救援的气象预测预报和事故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提供气象数据资料。
(10)县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11)县财政局按县人民政府决定,负责拨付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所需资金。
(12)县医保局负责伤亡职工的医疗、工伤保险的支付等善后工作。
(13)县民政局负责受灾人员的生活困难救助工作;落实社会救灾队伍和物资,配合做好伤亡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善后及抚恤处理工作。
(14)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医保局、县纪委监委、县总工会、县自然资源局、县教体局、县司法局、县科技局、县水利局、县文旅广电局、县商粮局等部门以及县武警中队分别按各自职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15)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办事处分别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汇报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情况;服从安委会统一指挥,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3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县安委会下设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兼任,成员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县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牵头部门、县相关应急联动及应急保障部门负责人组成。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单位,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其相关领导兼任。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办事机构,负责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各部门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牵头或参与配合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相关应急预案。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事故由县应急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县工信局、县市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等参与配合;
(2)非煤矿山事故由县应急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等参与配合;
(3)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事故由县应急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县市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等参与配合;
(4)道路交通事故(含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火工品道路运输事故)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等参与配合;
(5)建筑施工事故按职责分工分别由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牵头负责,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县工信局等参与配合;
(6)火灾事故(含烟花爆竹燃放事故)由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县人武部等参与配合;
(7)特种设备事故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等参与配合;
(8)水上交通事故由县交通运输局及地方海事处、按各自管辖范围牵头负责,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等参与配合;
(9)民爆事故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应急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等参与配合;
(10)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故,按职责分工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参与配合。
各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应对相关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具体指挥本县特别重大、重大安全事故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开展相关较大、一般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分析总结相关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承担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3.4专家组
县安委会、应急指挥中心根据需要分别聘请有关行业领域技术人员及处置安全事故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专家库。县安委办负责对专家组的管理服务工作。专家组主要职责: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及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研究、评估安全事故发生发展趋势、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等,向安委会提出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跟踪国内外应急管理方面最新发展趋势,结合实际开展应急管理课题研究,对县应急体系、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3.5应急联动机制
3.5.1应急救援值守制度。实行领导带班的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值守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脱岗、漏岗,并做好值守记录,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将事故地点、时间、性质等通知带班领导,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5.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需要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含派出机构)提供帮助支持的,由县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处理;需抽调机动民兵的由应急指挥中心向县人武部提出申请,形成共同应对处置的应急联动机制。
3.5.3在超过本级或规定权限的应急工作指令时,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遇有特别紧急情况,应当边处置边报告。
4预防与预警
4.1信息平台及信息处理
岳阳县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县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系统”)是应急指挥中心依靠的数据信息平台。县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上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上报等工作;根据对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县安委会提出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事故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各专门指挥机构办公室按照各自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事故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事故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4.2监测预测
4.2.1预防
建立重大危险源、综合动态信息和应急资源(包括领导机构、救援队伍、物资储备以及应急单位、部门基本情况)数据库,坚持平常监测和定点监测、专业监测和群众监测相结合,加强监测预警,防患于未然。各乡镇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应加强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做好事故预防及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化解各类风险和事故。
4.2.2监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应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事故监测制度,完善事故监控系统,规范信息获取、报送、分析、发布形式和程序;根据事故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及时监测可能发生的事故
4.2.3预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应根据历年事故发生情况、年度气候趋势预测情况以及汇总的监测数据等,对事故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原则,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事故预测工作,及时完善应对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3预警
4.3.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确定由各信息监测、监控和公众信息接警主管部门负责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事故信息进行风险分析评估,根据事故的级别标准,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预警级别。
4.3.2预警发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应当对事故监测预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认为可能发生事故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县应急指挥中心,并按规定向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按照事故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短信、互联网、微博、微信、防空警报、电子显示屏、宣传车、传单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咨询渠道、发布时间和发布机关等。
4.3.3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预警发布后,各乡镇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和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及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4)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加强管理;
(5)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示信息,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6)检查督导重点防控部位采取安全措施、应对准备等工作,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7)视情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3.4预警变更及解除
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及时更新预警信息内容。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4信息报告
4.4.1信息报告责任主体: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4.4.2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上报各类事故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中心接报后,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并按值班领导的指令启动相应应急程序并上报。
在重大会议、重要活动、节假日及防火、防汛期等特殊敏感时期应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将事故信息上报应急指挥中心,对于一时基本情况不清的,可先首报再续报,首报时间在接报后30分钟之内,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达到上报标准的事故信息,超过首报时限2小时的视为迟报,超过12小时的视为漏报,超过24小时的视为瞒报,内容严重失实的视为谎报。应急指挥中心在接报核实后即报县人民政府,并在1小时内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在首报应急指挥中心的同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直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相关部门。
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后,涉及或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的,由应急指挥中心及时通报外县区。
在事故现场指挥处置的乡、镇政府等有关领导要保持通讯畅通,全面了解掌握最新情况信息,及时接听县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电话(0730—7624229),并按照有关要求准确反馈现场处置工作情况。
4.4.3信息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影响范围、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发展趋势、对事故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将有关情况向应急指挥中心、县政府报告。事发地乡、镇政府除做好应由本级组织处置的事故外,还应依法有效做好应由上级政府组织处置的各类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已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事故时,接到报告的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应按照相关预案、各自职责以及有关要求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针对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社会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故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包括:启动现场处置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封闭现场、疏导交通、疏散群众、救治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发展、上报信息等。事故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5.2分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需县政府协调处置的事故,依据县政府领导指示或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等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应急指挥中心审议确定。
(1)一般事故(Ⅳ级响应):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请求或实际需要,县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县级部门预案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2)较大事故(Ⅲ级响应):由县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县安委会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重大事故(Ⅱ级响应):由县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县安委会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响应):由县安委会提出建议,报县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5.3指挥与协调
(1)一般事故(Ⅳ级):乡镇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乡镇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事故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县安委会副主任、相关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应急指挥中心进行协调处置。
(2)较大事故以上(Ⅲ级以上):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县安委会主任、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较大事故以上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等,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县安委会主任、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县2个(含)以上乡镇行政区域事故处置的,县安委会协调处置。上级部门成立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的,应在其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处置。
5.4应急处置措施
5.4.1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伤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3)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研判,提出专业应急处置措施或建议;
(4)立即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6)按程序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7)视情况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8)向受危害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9)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0)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1)依法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2)依法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
(13)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5.5现场指挥部
根据实际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必要时,县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
(1)综合协调组:由县安委办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承担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和编写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等,做好有关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以及信息调度、汇总、上报,并与国家、省、市工作组或应急指挥部开展协调联络工作。
(2)应急处置组:由县安委办牵头,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县应急局、事发地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按照预案和职责,组织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事发地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实施伤亡人员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维持秩序、查验死亡人员身份等。
(5)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有关部门单位处置事故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事故进行评估研判,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6)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工作并与现场媒体记者对接,做好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引导以及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7)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紧急疏散、安置,有关人员生活必需品的调运、管理、登记、发放,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制订、报批、监督实施等。
(8)物资经费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县商务粮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监督、审计;保障应急救援队伍食宿和应急物资安全;调拨、接收、管理、统计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9)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安抚伤亡人员家属等工作。
(10)通信气象水文保障组: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和电信运营企业等负责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管理、警报播放服务保障工作;县气象局负责现场气象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做好河流、水库的水文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
(11)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邀请县监察委员会派专人参加事故调查。
5.6扩大响应
如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县控制能力,或事故已波及到县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县安委会提出建议,经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市、省或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7应急联动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市)驻县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加强应急联动,密切协同,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县人武部及驻县有关部队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协助、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8社会动员
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户外显示屏、短信、微信等向社会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5.9区域合作
注重与毗邻县关于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事故提供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处置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5.10应急结束
5.10.1一般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安委会主任批准,由应急指挥中心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省委、省政府,省专门指挥机构负责人和市委、市政府,市专门指挥机构负责人决定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5.10.2现场指挥部指定一般事故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有关主管部门在1周内向县安委办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10.3县安委办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按照相关要求在2周内向市委、市政府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同上。
5.11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事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县应急指挥中心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并根据事态进展和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配合做好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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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安排,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市政府、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予以支持。
6.2事态监测与评估
6.2.1现场指挥部或最初到达现场的应急部门应迅速了解事故现场情况,确定事故现场区域,掌握人员伤亡和人员受困情况,迅速判断事故规模、影响范围和趋势,初步确定防止势态进一步扩大的工作措施。
6.2.2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事故现场监测、监控任务。
6.3社会救助
(1)县应急局负责统筹事故社会救助工作,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县民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3)各级接受捐赠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4)县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及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县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事故涉及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县工会、县共青团、县妇联、县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县卫健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4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事故保险理赔工作。
6.5调查评估与总结
(1)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组成调查评估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及时对事故的起因、性质、过程和后果、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事发地乡镇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总结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
(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底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年度事故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县政府报告。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初对上年度全县发生的事故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向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6.6恢复重建
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意见建议,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需要市、省、国家支持的,由县政府向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1.1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工作。现场抢险救援与工程抢险主要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乡镇、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事故中的重要作用。
7.1.2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消防水源、训练、执勤情况,重大变更及时报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7.2通信保障
7.2.1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广播电视台以及协调电信和广电运营企业等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对事故通信畅通。应急指挥中心应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处置事故的网络通讯录,保障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7.2.2因事故而导致本地或长途通信中断,由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迅速建立机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需要,并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通信恢复和故障通信设施的抢修。必要时,请求调动全县通信资源,或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优先保障党、政、军等重要场所的通信。
7.3交通运输保障
7.3.1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协调公路、铁路等单位保障救援人员和受事故危害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并按规定统一向有关人员、车辆等配发相关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等应迅速组织力量抢修。现场指挥部应按照紧急情况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规定程序,依法征用必要的社会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紧急情况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程序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征用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应急处置特别紧急情况下,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征用结束后及时返还,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按当地平均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7.3.2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优先确保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的运输。必要时应实行交通管制。
7.4医疗卫生保障
7.4.1由县卫健局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7.4.2发生事故,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救护。县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7.5治安保障
7.5.1事故发生后,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安委会领导下,由事发地公安机关和乡镇政府负责,在事故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7.5.2由县公安局负责,协调县人武部予以协助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警卫,必要时请县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予以配合;指导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7.6财力保障
处置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各级要加强对气象水文服务设施建设、预警信息发布、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购置储备的资金投入力度,保障预防与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资金需要。对县政府负责处置的事故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县应急局提出,经县财政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预算。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生产安全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和评估。
7.7物资及生活保障
7.7.1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卫健局、县商粮局等职能应按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设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事故需要,采取多种方式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应急部门负责储备处置事故专业应急物资。
建立县、乡镇两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物流企业作用,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县应急局、县商粮局等有关部门应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应急指挥中心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统计参与应急救援队伍的人数,做好食宿保障。
7.7.2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事故处置主管部门可依法征用处置所需物资。
7.8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专业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抢险和救援。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上报应急指挥中心,保障应急指挥调度准确高效。
7.9人员防护保障
7.9.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识。应急避难场所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应急避难场所正常运行并发挥功能,确保避难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7.9.2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场所。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7.9.3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10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视事故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处置事故。
7.11法制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县司法局根据应急工作实际,组织起草应对事故必需的规范性文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司法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单位、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加强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执法监督,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法律素质。
7.12其他保障
7.12.1县气象局应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能力,科学分析气象资料,提高预报预测水平,为应急处置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7.12.2县科技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相关科研力量开展各类事故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科研工作。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县应急局负责本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指导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予修订完善。
县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部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在活动举办前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乡镇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机关、学校、幼儿园、商场、医院、剧院、高层建筑、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报告和有关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8.2宣传和培训
县安委办负责协调县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应对事故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印应急知识手册。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针对不同人群编制培训教材,并对所属单位宣教培训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各类学校须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指导新闻媒体积极开展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应对事故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指导乡镇、村(居)委会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自救互救、应急疏散等宣教培训活动,全面提高公众预防和应对安全事故能力。
8.3监督与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通报,督导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8.4责任与奖惩
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抚恤。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预案管理
8.5.1本预案由县应急局组织制定和实施,由县应急局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和更新;县各有关部门及其它处置事故有关单位应服从本预案要求,根据各自工作的职能,组织制定相应专题(子)预案。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8.5.2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预案。
8.5.3本预案每3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8.6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