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重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重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省重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高效有序地做好事故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城乡建设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工矿商贸企业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以及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2—设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故分级
按照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见附件4)。
2 应急组织机构与体系
全省重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省重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药监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山西银保监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山西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省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省重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省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组成、职责详见附件2。
2.2 分级应对
省、市、县三级指挥部分别负责应对重大以上、较大以上、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市级行政区域的,由对事发单位有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的市级指挥部指挥,省指挥部予以协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同一市两个以上县的,由对事发单位有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的县级指挥部指挥,市级指挥部予以协调。
2.3 现场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主要负责人。
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副指挥长,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社会稳定组、技术组、医学救护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工作组等8个工作组。根据现场情况,指挥长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
2.3.1 综合协调组
组长:省住建厅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等有关部门,事发地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收集、汇总、报送事故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 抢险救援组
组长:省住建厅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应急厅、省住建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山西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部门,事发地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掌握事故现场动态,制定救援方案,指挥、调集专业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组织灾情侦察、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
2.3.3 社会稳定组
组长:省公安厅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事发地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现场及周边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开展人员核查和遇难人员身份识别工作。
2.3.4 技术组
组长:省住建厅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成员单位。
职责:掌握、研判灾情,组织专家研究论证,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制定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技术组下设专家组。主要任务:研判灾情,研究论证救援技术措施,为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救援方案制定;提出防范事故扩大措施建议。
2.3.5 医学救护组
组长:省卫健委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卫健委,事发地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配省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开展现场卫生防疫。
2.3.6 应急保障组
组长:事发地设区市市长。
成员单位:事发地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药监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山西银保监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等有关单位。
职责:组织交通运输、通信、电力、后勤服务等保障工作。
2.3.7 宣传报道组
组长:省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住建厅,事发地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根据省现场指挥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重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报道、新闻发布,积极引导舆论。
2.3.8 善后工作组
组长:事发地设区市市长。
成员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应急厅、山西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事发地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做好家属安抚、伤亡赔偿和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3 风险防控
各级政府依法对城乡建设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制定防控措施,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城乡建设事故防控制度,建立完善市、县以及企业(单位)、项目(部门)等事故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企业事故预防主体责任,加强政府和企业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和消除隐患。
4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城乡建设事故种类和特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完善监测网络体系,落实监测机构、人员、职责,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完善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评估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送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报告事发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报告。
事发地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
省住建厅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上报事故信息,跟踪和续—7—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省指挥部成员单位。
5.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市、县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5.3应急响应
5.3.1 省级响应
省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见附件3)。
5.3.2 四级响应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由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四级响应,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
5.3.3 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由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随时掌握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视情协调增派有关救援力量,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5.3.4 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省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长、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
(2)指挥长到达现场后,迅速成立省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开展灾情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行动。
(3)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4)加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5)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6)组织展开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7)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物资等应急保障工作。
(8)及时、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9)按照国家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
(10)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及应急部、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5.3.5 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长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落实国家工作组指导意见,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5.3.6 响应调整
省指挥部或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5.3.7 响应结束
遇险遇难人员全部救出,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一级、二级响应由省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响应结束;三级、四级响应由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响应结束。
5.4 涉嫌犯罪调查
事发地公安机关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必须第一时间开展重大责任事故涉嫌犯罪调查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救援力量
事故应急救援力量主要有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护队伍和各级企事业单位人员。
6.2 资金保障
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准备。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及时落实各类应急费用,事发地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6.3 其他保障
事发地政府对应急保障工作总负责,统筹协调,全力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或应急处置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灾后恢复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7.2 调查评估
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各级政府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对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类别、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教训、责任进行调查,提出防范措施。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应急处置情况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8 附则
8.1 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省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同时,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8月30日印发的《山西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晋建质字〔2016〕137号),2015年12月30日印发的《山西省城市供气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城市供热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城市道路桥梁事故应急预案》4个应急预案(晋建城字〔2015〕301号)同时废止。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1、山西省重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2、山西省重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山西省城乡建设事故应急响应条件及措施
4、山西省城乡建设事故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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