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我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处置的综合协调指挥,提高紧急救援反应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第376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36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0号) 、 《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放在首位。运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1.3.2 统一指挥,明确职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建委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公路局、市外办、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客管办、武警天津总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制定专业应急预案,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
1.3.3 相互协调,有效应对。相关部门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主动配合、形成合力,保证事故灾难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高效、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
1.3.4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应急处置机构对事故灾难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建立应对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坚持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常备不懈。
1.4 事件分级
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行车中断时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 、 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1.4.1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指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天津市轨道交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事件:
(1)因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
(2) 运营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有毒化学物质泄漏、构筑物坍塌事件,造成运营中断;
(3)运营列车冲突、脱轨或颠覆;
(4) 遭受台风、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侵袭,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
(5) 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或严重刑事案件,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
(6) 其他事态非常复杂,运营秩序受到特别重大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的突发事件。
1.4.2 Ⅱ级(重大)突发事件。指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指挥中心调度市有关部门联合处置的突发事件:
(1)因事故造成人员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4人以下;
(2)发生突发性大客流,运营秩序可能或已经失去控制;
(3)发生大面积停电,致使运营中断;
(4)车站内发生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致使运营受阻;
(5) 其他事态复杂,对运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的突发事件。
1.4.3 Ⅲ级(较大)突发事件。指具备以下情形之一,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为主进行处置,必要时由指挥中心协调相关专业应急机构业务指导或支援能够处置的突发事件:
(1) 部分运营区域发生突发性大客流,需要地面交通协助疏散;
(2)因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中断运营1小时以上,需要地面交通协助疏散;
(3)隧道大面积积水需要市政、电力等部门协助抢险;
(4) 其他事态比较复杂,运营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1.4.4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指事态比较简单,局部运营中断1小时以内, 运营秩序受到影响,运营单位能够处置的突发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处置指挥体系(附件1)
成立天津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天津市轨道交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
2.2领导小组
2.2.1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为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常务副组长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建委主要负责人,副组长为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反恐办、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分管负责人和城投集团以及地铁总公司、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成员为武警天津总队、市环保局、市外办、市市政公路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客管办有关负责人。
2.2.2 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作出决策。
2.3指挥中心
2.3.1指挥中心组成人员。
总指挥为市建委主要负责人,常务副总指挥为市建委分管负责人,副总指挥为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反恐办、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分管负责人和城投集团以及地铁总公司、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分管负责人。
指挥中心成员为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市公安交管局、武警天津总队、市安监局、市市政公路局、市环保局、市外办、市客管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2.3.2 指挥中心职责。
负责全面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批准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负责本预案的修订;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各种应急演练;负责协调事件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指挥中心为非常设机构,突发事件一旦发生,指挥中心即刻形成。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所有部门必须无条件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协调联动。
2.4指挥中心组织架构及职责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专家组和若干专业指挥组。
2.4.1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指令传达以及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设报警专用电话(8:30至18: 00 电话: 23041395, 18: 00至次日8: 30电话:23307363),24小时开通,设专人值守,保证信息及时畅通。
2.4.2指挥中心专家组由轨道交通、 建筑、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防化、环保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指挥中心专家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并适时地为指挥中心提供突发事件的联合演练方案。
2.4.3指挥中心各专业指挥组负责落实指挥中心部署的有关应急处理工作。指挥中心成员应保证能够随时联系。
(1)抢险救援指挥组:由市公安消防局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负责组织协调事件现场的灭火、消除污染工作,抢救受困人员。
(2 )保卫警戒指挥组:由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负责事件现场秩序保障,视情况对事发现场和相关区域进行交通管制和警戒,参与对事件性质的甄别;预防和处置可能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查明真相,缉捕涉案人员。
(3)客流疏导指挥组:由市客管办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负责调集和组织交通运输工具,迅速疏散现场客流,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4)医疗救护指挥组:由市卫生局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5) 物资保障指挥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主管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提供、运送救援抢险所需物资等工作。
(6)市政排水指挥组:由市市政公路局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当隧道内出现大面积积水时,负责调集市政排水设备、人员进行抢险。
(7) 事件调查指挥组:由市建委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组织专家组及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人员,对事件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对事件进行定性并提出处理建议等。因突发事件造成运营环境污染,由市环保局实施控制,防止扩散并进行调查处理,
对恢复运营作出环境评价。
(8) 反恐处置指挥组:由市反恐办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负责调集反恐专业处置力量,实施对恐怖事件的处置。
(9) 善后处理指挥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接待伤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以及征用物资补偿等善后事宜,并负责做好消除环境污染等工作。
(10)外事协调组:由市外办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协调、解决因突发事件造成涉外人员人身伤害、经济损失的补偿和安抚工作。
3 预警预防
3.1 监测系统
由市建委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组成监测网络,市建委设立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运营单位的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设施设备及安全运营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3.2 预警机制
3.2.1 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级预警,依次分别采用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表示。
3.2.2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指挥中心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应该具体、明确,要向公众详细告知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报指挥中心批准后,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3.3 预防措施
3.3.1 各专业部门和运营单位建立健全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系统,加强对相关部门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专业和局部性演练根据需要由各专业指挥组负责组织,综合性演练由指挥中心适时组织。
3.3.2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据本预案和实际运行情况制定地震、火灾、浸水、停电、反恐、防爆、化学物质污染、设备故障等分专业的应急预案,完善救援程序,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设置驾驶员与乘客之间的通话装置,确保通道、车站等处与地面通讯联络畅通;应为驾驶员配备便携式照明工具,在列车及车站中配备基本急救箱,定期检查维护照明系统,保证应急和救援使用。
3.3.3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开展必要的社会宣传工作,增强广大乘客的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3.3.4 指挥中心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密切关注国内外轨道交通行业的突发事件,吸取经验教训,弥补自身管理不足,不断完善轨道交通的应急处理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发生Ⅰ级、Ⅱ级突发事件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指挥中心启动本应急预案,各专业指挥组工作人员接到命令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4.1.2 发生Ⅲ级、Ⅳ级突发事件时,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为主进行处置,应及时启动该单位制定的专业应急预案,视情况拨打110、119、120等特服电话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主动协同救援。同时向指挥中心报告。
4.1.3 天津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流程(附件2)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 情况快报、续报。
发生Ⅰ级、Ⅱ级突发事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在第一时间向指挥中心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5分钟。指挥中心应及时向天津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并应根据事态的发展连续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
发生Ⅲ级、Ⅳ级突发事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指挥中心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5分钟。指挥中心协调处置并报天津市应急指挥中心。
快报及续报内容应当简明、准确、真实,不得瞒报、虚报、漏报。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突发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对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4.2.2 情况接报。指挥中心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迅速核实情况,确认情况属实后,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级别,启动应急预案。
4.2.3 紧急处置。
(1) 指挥中心办公室接报后,应及时通知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和各专业指挥组组长,同时派员迅速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保护和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可将突发事件情况通报给驻军及武警天津总队,请求支援。
(2)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指挥中心在充分考虑专家组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相应调整应急处置方案,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3) 各专业指挥组应严格按照指挥中心的指令和相应预案开展救援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延误、推诿和擅离职守。
①抢险救援指挥组应在接到报警电话后15分钟内到达现场,有效的控制灾情,将滞留现场的乘客、工作人员和伤亡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②保卫警戒指挥组应在接到报警电话后15分钟内到达现场,指挥疏导交通,维持现场秩序,实施对事件现场的控制和警戒,防止各种破坏活动,对肇事者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③客流疏导指挥组应在接到报警电话后及时调集公交汽车、出租汽车,迅速疏散现场客流。
④医疗救护指挥组应及时到位,立即组织现场急救和安排伤员入院治疗。在医疗救护指挥组到达现场之前,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内部紧急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必要的救治。
⑤物资保障指挥组应及时调运、供应充足的救援设备和物资,并做好后续所需设备和物资的准备,以及社会救援物资的接收和处理工作。
⑥市政排水指挥组应及时调集市政排水人员、设备对隧道内出现的大面积积水实施抢险、强排措施。
⑦事件调查指挥组应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事故抢险的进展情况,组织专家组采集、整理和保存有关突发事件的各种信息,为事件分析、责任界定和事后处理做好准备。
4.3 信息发布
指挥中心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发布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
4.4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Ⅰ级、Ⅱ级突发事件由指挥中心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下设各专业指挥组。特殊情况下,报请市政府决定应急是否结束。Ⅲ级、Ⅳ级突发事件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决定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恢复设备运营
突发事件的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迅速抢修因突发事件被破坏的车站、隧道、高架区段及设施、设备,恢复行车基本条件,降低对公共交通的影响。及时检查、修复、调试各种防灾报警系统和各项应急设备、设施。
5.2 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指挥组应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规定,做好外界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内部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受伤人员、征用物资补偿、及时补充救援物资等,尽快消除事件影响,恢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秩序。
5.3 保险理赔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及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 外事协调
外事协调组应遵照国际惯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解决在突发事件中涉外人员的医疗救护、经济赔偿、法律纠纷等事宜。
5.5 事故调查
5.5.1 发生Ⅲ级、Ⅳ级突发事件,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组织人员深入调查,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原因,查明事件性质和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做好突发事件处理的上报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件责任者进行处理。
5.5.2 发生Ⅰ级、Ⅱ级突发事件,由专家组配合事件调查指挥组做好事件责任的认定工作,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信息沟通,将突发事件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5.6 总结评价
应急状态解除后,指挥中心负责组织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整理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发生突发事件的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对策和成效;必要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书面总结报告应在应急状态终止后的1个月内, 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向指挥中心提交。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突发事件的地铁(轻轨)基本情况,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等。
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参与应急处置的所有人员认真总结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整个应急过程的所有资料要存档管理。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建委根据国家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资源的变化情况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义务,不服从命令和指挥,临阵脱逃、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1 编制目的
做好我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处置的综合协调指挥,提高紧急救援反应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第376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36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0号) 、 《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放在首位。运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1.3.2 统一指挥,明确职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建委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公路局、市外办、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客管办、武警天津总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制定专业应急预案,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
1.3.3 相互协调,有效应对。相关部门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主动配合、形成合力,保证事故灾难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高效、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
1.3.4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应急处置机构对事故灾难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建立应对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坚持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常备不懈。
1.4 事件分级
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行车中断时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 、 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1.4.1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指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天津市轨道交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事件:
(1)因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
(2) 运营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有毒化学物质泄漏、构筑物坍塌事件,造成运营中断;
(3)运营列车冲突、脱轨或颠覆;
(4) 遭受台风、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侵袭,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
(5) 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或严重刑事案件,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
(6) 其他事态非常复杂,运营秩序受到特别重大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的突发事件。
1.4.2 Ⅱ级(重大)突发事件。指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指挥中心调度市有关部门联合处置的突发事件:
(1)因事故造成人员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4人以下;
(2)发生突发性大客流,运营秩序可能或已经失去控制;
(3)发生大面积停电,致使运营中断;
(4)车站内发生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致使运营受阻;
(5) 其他事态复杂,对运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的突发事件。
1.4.3 Ⅲ级(较大)突发事件。指具备以下情形之一,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为主进行处置,必要时由指挥中心协调相关专业应急机构业务指导或支援能够处置的突发事件:
(1) 部分运营区域发生突发性大客流,需要地面交通协助疏散;
(2)因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中断运营1小时以上,需要地面交通协助疏散;
(3)隧道大面积积水需要市政、电力等部门协助抢险;
(4) 其他事态比较复杂,运营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1.4.4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指事态比较简单,局部运营中断1小时以内, 运营秩序受到影响,运营单位能够处置的突发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处置指挥体系(附件1)
成立天津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天津市轨道交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
2.2领导小组
2.2.1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为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常务副组长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建委主要负责人,副组长为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反恐办、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分管负责人和城投集团以及地铁总公司、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成员为武警天津总队、市环保局、市外办、市市政公路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客管办有关负责人。
2.2.2 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作出决策。
2.3指挥中心
2.3.1指挥中心组成人员。
总指挥为市建委主要负责人,常务副总指挥为市建委分管负责人,副总指挥为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反恐办、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分管负责人和城投集团以及地铁总公司、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分管负责人。
指挥中心成员为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市公安交管局、武警天津总队、市安监局、市市政公路局、市环保局、市外办、市客管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2.3.2 指挥中心职责。
负责全面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批准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负责本预案的修订;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各种应急演练;负责协调事件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指挥中心为非常设机构,突发事件一旦发生,指挥中心即刻形成。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所有部门必须无条件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协调联动。
2.4指挥中心组织架构及职责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专家组和若干专业指挥组。
2.4.1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指令传达以及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设报警专用电话(8:30至18: 00 电话: 23041395, 18: 00至次日8: 30电话:23307363),24小时开通,设专人值守,保证信息及时畅通。
2.4.2指挥中心专家组由轨道交通、 建筑、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防化、环保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指挥中心专家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并适时地为指挥中心提供突发事件的联合演练方案。
2.4.3指挥中心各专业指挥组负责落实指挥中心部署的有关应急处理工作。指挥中心成员应保证能够随时联系。
(1)抢险救援指挥组:由市公安消防局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负责组织协调事件现场的灭火、消除污染工作,抢救受困人员。
(2 )保卫警戒指挥组:由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负责事件现场秩序保障,视情况对事发现场和相关区域进行交通管制和警戒,参与对事件性质的甄别;预防和处置可能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查明真相,缉捕涉案人员。
(3)客流疏导指挥组:由市客管办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负责调集和组织交通运输工具,迅速疏散现场客流,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4)医疗救护指挥组:由市卫生局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5) 物资保障指挥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主管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提供、运送救援抢险所需物资等工作。
(6)市政排水指挥组:由市市政公路局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当隧道内出现大面积积水时,负责调集市政排水设备、人员进行抢险。
(7) 事件调查指挥组:由市建委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组织专家组及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人员,对事件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对事件进行定性并提出处理建议等。因突发事件造成运营环境污染,由市环保局实施控制,防止扩散并进行调查处理,
对恢复运营作出环境评价。
(8) 反恐处置指挥组:由市反恐办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负责调集反恐专业处置力量,实施对恐怖事件的处置。
(9) 善后处理指挥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接待伤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以及征用物资补偿等善后事宜,并负责做好消除环境污染等工作。
(10)外事协调组:由市外办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协调、解决因突发事件造成涉外人员人身伤害、经济损失的补偿和安抚工作。
3 预警预防
3.1 监测系统
由市建委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组成监测网络,市建委设立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运营单位的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设施设备及安全运营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3.2 预警机制
3.2.1 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级预警,依次分别采用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表示。
3.2.2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指挥中心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应该具体、明确,要向公众详细告知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报指挥中心批准后,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3.3 预防措施
3.3.1 各专业部门和运营单位建立健全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系统,加强对相关部门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专业和局部性演练根据需要由各专业指挥组负责组织,综合性演练由指挥中心适时组织。
3.3.2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据本预案和实际运行情况制定地震、火灾、浸水、停电、反恐、防爆、化学物质污染、设备故障等分专业的应急预案,完善救援程序,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设置驾驶员与乘客之间的通话装置,确保通道、车站等处与地面通讯联络畅通;应为驾驶员配备便携式照明工具,在列车及车站中配备基本急救箱,定期检查维护照明系统,保证应急和救援使用。
3.3.3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开展必要的社会宣传工作,增强广大乘客的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3.3.4 指挥中心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密切关注国内外轨道交通行业的突发事件,吸取经验教训,弥补自身管理不足,不断完善轨道交通的应急处理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发生Ⅰ级、Ⅱ级突发事件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指挥中心启动本应急预案,各专业指挥组工作人员接到命令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4.1.2 发生Ⅲ级、Ⅳ级突发事件时,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为主进行处置,应及时启动该单位制定的专业应急预案,视情况拨打110、119、120等特服电话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主动协同救援。同时向指挥中心报告。
4.1.3 天津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流程(附件2)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 情况快报、续报。
发生Ⅰ级、Ⅱ级突发事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在第一时间向指挥中心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5分钟。指挥中心应及时向天津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并应根据事态的发展连续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
发生Ⅲ级、Ⅳ级突发事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指挥中心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5分钟。指挥中心协调处置并报天津市应急指挥中心。
快报及续报内容应当简明、准确、真实,不得瞒报、虚报、漏报。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突发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对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4.2.2 情况接报。指挥中心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迅速核实情况,确认情况属实后,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级别,启动应急预案。
4.2.3 紧急处置。
(1) 指挥中心办公室接报后,应及时通知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和各专业指挥组组长,同时派员迅速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保护和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可将突发事件情况通报给驻军及武警天津总队,请求支援。
(2)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指挥中心在充分考虑专家组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相应调整应急处置方案,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3) 各专业指挥组应严格按照指挥中心的指令和相应预案开展救援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延误、推诿和擅离职守。
①抢险救援指挥组应在接到报警电话后15分钟内到达现场,有效的控制灾情,将滞留现场的乘客、工作人员和伤亡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②保卫警戒指挥组应在接到报警电话后15分钟内到达现场,指挥疏导交通,维持现场秩序,实施对事件现场的控制和警戒,防止各种破坏活动,对肇事者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③客流疏导指挥组应在接到报警电话后及时调集公交汽车、出租汽车,迅速疏散现场客流。
④医疗救护指挥组应及时到位,立即组织现场急救和安排伤员入院治疗。在医疗救护指挥组到达现场之前,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内部紧急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必要的救治。
⑤物资保障指挥组应及时调运、供应充足的救援设备和物资,并做好后续所需设备和物资的准备,以及社会救援物资的接收和处理工作。
⑥市政排水指挥组应及时调集市政排水人员、设备对隧道内出现的大面积积水实施抢险、强排措施。
⑦事件调查指挥组应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事故抢险的进展情况,组织专家组采集、整理和保存有关突发事件的各种信息,为事件分析、责任界定和事后处理做好准备。
4.3 信息发布
指挥中心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发布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
4.4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Ⅰ级、Ⅱ级突发事件由指挥中心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下设各专业指挥组。特殊情况下,报请市政府决定应急是否结束。Ⅲ级、Ⅳ级突发事件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决定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恢复设备运营
突发事件的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迅速抢修因突发事件被破坏的车站、隧道、高架区段及设施、设备,恢复行车基本条件,降低对公共交通的影响。及时检查、修复、调试各种防灾报警系统和各项应急设备、设施。
5.2 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指挥组应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规定,做好外界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内部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受伤人员、征用物资补偿、及时补充救援物资等,尽快消除事件影响,恢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秩序。
5.3 保险理赔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及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 外事协调
外事协调组应遵照国际惯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解决在突发事件中涉外人员的医疗救护、经济赔偿、法律纠纷等事宜。
5.5 事故调查
5.5.1 发生Ⅲ级、Ⅳ级突发事件,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组织人员深入调查,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原因,查明事件性质和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做好突发事件处理的上报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件责任者进行处理。
5.5.2 发生Ⅰ级、Ⅱ级突发事件,由专家组配合事件调查指挥组做好事件责任的认定工作,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信息沟通,将突发事件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5.6 总结评价
应急状态解除后,指挥中心负责组织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整理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发生突发事件的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对策和成效;必要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书面总结报告应在应急状态终止后的1个月内, 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向指挥中心提交。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突发事件的地铁(轻轨)基本情况,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等。
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参与应急处置的所有人员认真总结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整个应急过程的所有资料要存档管理。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建委根据国家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资源的变化情况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义务,不服从命令和指挥,临阵脱逃、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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