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七十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3.《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意见》(浙政办发〔2004〕75号);
4.《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规定》(甬政发〔2003〕103号)。
(二)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地控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与环境损害,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三)工作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3.快速反应,分级负责;
4.以人为本,损益合理;
5.群专结合,整合资源;
6.科学分析,果断处置。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陆域)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处理。
本预案不适用于民用爆炸品、城镇燃气、放射性物品和核能物质的事故处理。
(五)预案启动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可确定为重特大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
1.危及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人民生命安全的;
2.一次性伤亡人数1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公共安全后果且事态发展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控制、协调能力的;
5.其它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与不良后果的。
(六)预案结束条件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且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隐患或后果及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
2.事态发展达到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条件,上一级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自动终止,按上级预案有关规定实施相应应急救援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
1.组成人员与单位
总指挥:市长
副总指挥: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经委、市民政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2.主要职责
(1)领导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启动(结束)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决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作出重大救援决策;
(3)负责对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4)必要时向省政府请示启动省级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6)协调在甬部、省属单位和驻甬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
(二)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
1.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总指挥决定。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市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2.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现场人员伤亡、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
(4)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确定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5)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6)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三)指挥中心各部门职责
1.市政府办公厅:依托“110”指挥平台,确保信息畅通,落实组织协调等有关工作;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向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负责事故新闻的发布。
2.市委宣传部:根据指挥中心指示,负责事故新闻的报道;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的重要公告。
3.市安监局:负责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协助指挥中心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订与修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4.市公安局: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向指挥中心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灾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员,实施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查处。
5.市卫生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危险化学品伤害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6.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种类、性质及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负责调查重特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7.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8.市质监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
9.市气象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并提供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它气象参数。
10.市经委: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调配。
11.市城管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负责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的清洁与清理。
12.市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善后工作。
13.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14.有关县(市)、区政府:协助指挥中心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三、应急救援准备
(一)县(市)、区安监局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安监局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二)各县(市)、区政府及各市级有关部门应掌握必备的救援设备和物资,在事故发生时能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
(三)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督,确保危险化学品单位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定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特大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应与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起进行,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检查、修订和完善。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期间通讯系统是否能正常运作;
(二)现场人员是否能安全撤离;
(三)应急救援机构能否及时参与事故抢救;
(四)有关抢险设备、物资能否到位;
(五)能否有效控制事故和消除隐患。
四、事故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
(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做到:
1.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
2.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如实报当地安监、环保、质检部门。
3.事故报告的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以及涉及范围;
(3)事故原因、化学品名称和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二)县(市)、区“110”报警台或当地安监局接到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报告当地县(市)、区政府值班室及上一级安监局,值班室立即报告当地县(市)、区政府;
(三)当地公安部门或县(市)、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分别上报市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按照当地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案,组织先期处置,控制灾情。
(四)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五、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
(一)市“110”报警台接到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后,立即报告市指挥中心。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之后,应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到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二)根据事故的性质及预案启动条件,由市公安局负责人向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提出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经紧急商定后,做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决定,并确定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指挥中心的指令,立即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三)指挥长根据事故的性质与程度,组建各现场救援工作组,各职能部门应当服从指挥长的指挥,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信息沟通,由市政府办公厅、安监局、公安局组成。
2.灾害救援组:负责抢险灭灾、应急处置,由市公安局、安监局、质监局组成;
3.安全保卫组: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由市公安局、县(市)、区政府、市城管局组成;
4.环境监测组: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由市环保局、气象局组成;
5.后勤保障组:负责物质保障,生活服务,由市财政局、经委、交通局和当地县(市)、区政府组成;
6.医疗救护组:负责人员救护,医疗保障,由市卫生局负责;
7.专家技术组:负责技术支持,方案咨询,由市安监局、环保局、质监局、气象局组成;
8.新闻报道组:负责事故新闻、应急公告发布,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组成;
9.善后处理组: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由市公安局、民政局、环保局、城管局和当地县(市)、区政府组成。
(四)指挥长应当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救援现场的有关工作情况,保持信息的畅通,接受指挥中心的指令。
(五)事故单位应当无条件配合现场指挥部的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不得临阵脱逃。
六、人员疏散
(一)建立警戒区域
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实行专人警戒,除消防及应急处理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泄漏溢出的化学品为易燃易爆物品时,警戒区域内应严禁各类火种。
(二)紧急疏散
受灾区域内被围困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搜救;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由事故单位配合公安部门实施紧急疏散。
(三)扩大疏散
当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较大范围人员安全时,指挥长应综合专家组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向指挥中心提出实施群体性人员紧急疏散的建议,建议应当明确疏散的范围、时间与方向。
现场指挥部应当及时发布事故信息,经指挥中心批准,及时发布周边地区人员紧急疏散的公告;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指挥中心的指令,及时、有序、全面、安全地实施人员疏散,妥善解决疏散群众的临时生活保障问题。
七、应急结束
(一)整个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指挥长提议,指挥中心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
(二)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八、善后处置
(一)有关部门与事故单位应做好现场清洁与清理,消除危害因素。
(二)环保部门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的危害,提供处置建议等相关技术支持,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跟踪监测,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三)安监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四)当地政府督促事故单位、相关保险机构做好事故的赔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九、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救援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十、经费保障
(一)指挥中心及各县(市)、区政府所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二)企业应急救援相关经费开支按《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规定》(甬政发〔2003〕103号)执行。
十一、其它
(一)参加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二)市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工作分工、联系电话变更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市安监局调整通讯录;
(三)市长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市长代行职责;市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负责人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替代人员代行职责。
(四)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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