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规定,为保障矿山企业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突发性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的展开组织救援工作,本着“预防为先、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结合我省的实际,按照《湖北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业预案的要求,现制定湖北省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所有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以下统称矿山企业)都可能发生的死亡10人以上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足10人但社会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成立湖北省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称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安全监管局主管矿山的副局长担任,主要成员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等部门组成,有关部门配合。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设在省安全监管局内。
(二)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安全监管局煤监处处长和监管一处处长担任。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办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三)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
2、省公安厅:负责警戒保卫和交通紧急疏通工作;
3、省经委:负责协调专业组的工作;
4、省国土资源厅: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
5、省交通厅:负责交通紧急疏通工作;负责调集运输车辆,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6、省卫生厅:负责医疗救护和检测检疫工作;
7、省环保局: 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环保工作;
8、事故发生地,市、县(区)、乡镇各级政府和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负责现场施救、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及危险性评估
(一)危险目标的确定。针对湖北矿山的特点,主要危险来自井下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和山体滑坡等,所有矿井和自然灾害都有发生特大事故的潜在可能性。
(二)危险性评估。我省矿山企业危害性较大的事故主要是瓦斯事故、水害事故和大面积冒顶、坍塌事故。根据全省矿山地质特征,历史上开采遗留的老井、采空区和历年来发生的矿山重特大事故概率统计分析,恩施、宜昌、黄石、咸宁、荆门、襄樊等地,作为瓦斯、水害重特大事故的重点防护区域。上述市、州安监局要制定矿山危险性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报送一次矿山安全重大隐患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见附件一)备案。
四、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及演练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国家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和区域矿山救护中队三级组成。区域救护中队实行中、小队二级指挥。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管理。救援装备以自筹为主,各级政府给予政策和大型装备的支持。各矿山按划分区域的原则与区域矿山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交纳救护技术服务费。非煤企业和超出协议服务范围的救护实行有偿服务。(参见《湖北省煤矿救护实行有偿服务的指导意见》鄂煤行办[2003]60号文)。
矿山救护队根据所服务的区域特点,制定预案和训练计划,定期排查和进行演习。
各矿山救护队实行分级管理,抢救特大矿山安全事故时,必须听从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的调度指挥。
五、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一)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各矿业集团公司、各矿山救护队和部分生产厂家等为主储备。省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救护装备实行备案制,主要对救护队使用的大型救护装备的备案。各重点产煤市、州政府应对本辖区矿山水、火、瓦斯、煤尘和顶板等重大事故隐患制定救护防范措施,指导、督促救护队按规定配备救护装备,签订救护服务协议,按规定(鄂财企发[2004]16号文)提取和使用煤炭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救护装备的完整和使用。
(二)救援物资设备的调运,根据救援的需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
六、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值班室电话(传真):027-87127082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举报电话: 027-87001166
(二)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县、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在2小时内拨打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值班室电话或事故举报电话,将事故情况报告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向省矿山矿山救援领导小组汇报。
(三)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填写“矿山特大安全事故紧急报告”(见附件二),逐级上报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其事故紧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四)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负责搞好治安秩序工作。
七、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由组长请示省政府领导,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由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速传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业救助力量,各成员单位按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救援救护。
(二)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现场抢险指挥部按照事故发生地的隶属关系设立。市县或乡镇矿山企业发生特大事故,由当地市政府市长或委托主管副市长为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全权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
(1)现场指挥组:由救护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指挥现场抢救工作,及时处理突发灾变。
(2)抢险救灾组:由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专业救助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4)物资供应组:由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事故发生单位救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中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5)警戒保卫组:由当地公安部门为主组成,主要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戒严和维持秩序、交通等工作。
(6)医疗救护组:由当地和事故单位的医疗机构组成,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7)后勤保障组: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主要负责食宿接待、车辆调度等工作。
(8)善后处理组: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会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补偿等善后处理事宜。
(三)抢险救灾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
2、自救互救原则。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路线撤离,防止事故扩大。
3、安全抢救原则。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4、紧急救护原则。救护队应本着“先重后轻,先活后死”的原则抢救遇险人员。
5、通讯畅通原则。应设立抢险救灾专线指挥电话,并保持畅通。
八、现场医疗救护紧急措施
应急医疗救护,主要利用企业和当地医疗单位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护。需要时,由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紧急调集其他区域的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参与救护。
九、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
事故抢险发生的应急救援费用按照签定的《救护协议》办理,未签定救护协议的,由事故矿井承担,不足部分由办矿单位承担,仍不足时由事故矿井所在地政府财政垫支。
十、其它事项
(一).各市、县(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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