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有序和妥善地做好我市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防止事态的扩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矿山生产和经营中发生的Ⅲ级以上(含Ⅲ级)矿山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及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监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当地政府为主。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企业自救与地方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同时当地政府应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1.4.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事故灾难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等,加强培训和演习工作,做到常备不懈、有备无患。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安监局、区(市)县、乡(镇)安监部门、矿山企业四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响应组织构成。
区(市)县、乡(镇)安监部门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比照市安监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由当地安监部门确定。各区(市)县安监局,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矿山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各矿山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所属区(市)县安监局备案。
2.2组织机构
市安监局在市政府及市安监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市安监局成立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矿山事故领导小组),负责本市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和救援处置等工作。成都市矿山事故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市安监局分管局长
成员单位: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协调处、监察支队、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2.3职责
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全市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发布应急救援命令;指挥、协调应急救援行动;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以及善后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根据事故发生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报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职责:负责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修订;负责处理矿山安全事故的日常工作;组织、检查和指导各区(市)县政府矿山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实施工作;赶赴事故现场,参与矿山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承办事故结案工作和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与中小企业管理局的协调和联系;负责对应急救援行动进行总结。
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应急值守,保证24小时值班;负责向市委、市政府、省安监局上报或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传达上级指示、要求;做好跟踪续报工作;保障市安监局外网、内网的运行畅通,及时通过网站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
政策法规处职责:负责矿山事故发生后新闻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与市委宣传部和中央驻蓉新闻媒体、省级和市级主要新闻媒体的联系,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媒体及公众舆论,适时解答有关质询。
协调处职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监察支队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企业有无违法、违规和重大隐患情况;查处隐患,严格执法。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职责:参与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修订;负责指挥、协调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事故抢险救援;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接受市矿山事故领导小组的领导,平时应做好调查与研究,当好参谋。发生事故时,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事故原因,提出纠正措施和补救行动方案;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2.4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根据事故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市安监局报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按照《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2.5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照事故灾难等级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区(市)县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抢救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市安监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发生的事故灾难涉及多个领域、跨多个地区或影响特别恶劣,必要时由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或者市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预警和预防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矿山生产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煤矿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瓦斯远程监控信息系统,并与省、市和当地安监局监控系统联网,实现资源共享,应急联动。
发生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下列程序报告:
3.1.1矿山企业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矿山行业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3.1.2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和级别,接报部门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
3.1.3市安监局接警后,按照事故发生的情况和级别,分别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安监局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和目前伤亡情况,正在采取的抢险救灾措施等。事故报告应在2小时以内上报,并随时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
3.2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按照现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各类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执行。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3.3预警发布
一般(Ⅳ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警由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Ⅲ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警由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发布、调整和解除。
3.4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对各种来源的可能导致矿山事故的信息确认后,要及时研究启动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
接到矿山事故预警信息后,市安监局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通报有关单位、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