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综合应急处置能力,对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实施迅速、及时、有效的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科工安[2006]21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和储存过程中发生的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科学应对
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习,提高防范意识。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提高应对民爆物品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救灾能力,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1.4.2企业主体,分级响应
民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要科学制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过危险源评估、危险因素辨识、事故类型与危害分析、应急救援措施制定和专家评审等过程,并经过演练形成规范、简洁、实用的应急预案。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事故大小、危害程度、快捷有效控制和救援的要求,实施分级响应,开展应急救援。县、乡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组织各种资源,发挥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作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县、乡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上级民爆物品主管部门和专家参与。
2、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协调指挥机构
祁东县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体系由县安监局、行业主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机构和省、市民爆行业事故应急专家机构组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照法定职责和相关责任制分级负责,并分别与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相衔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2.2应急机构
成立祁东县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安监局。
发生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时,县安监局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同时将应急指令下达到有关企业事故应急机构,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主要职责
2.3.1贯彻省市有关事故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3.2负责全县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的制定、修订、管理和实施;
2.3.3监督指导全县民用爆破器材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工作,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
2.3.4 组织开展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协调有关事故应急机构和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2.3.5将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纳入地方应急救援体系;
2.3.6按有关规定,及时将重特大事故信息、上级领导指令上报或下达。
2.4全县各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全县各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机构是本单位应急工作的组织和执行机构,包括指挥机构及警戒、疏散、救援、救护、通讯、后勤保障等。
2.4.1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4.2针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制定、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2.4.3根据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2.4.4发生事故时,按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与保护、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
2.4.5本单位救援力量不足以控制事态时,及时向社会救援机构求助。
3、应急响应等级及内容
针对企业内发生燃烧、爆炸等经营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实施的应急救援行动,分为以下四级:
I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发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社会危害及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发生特大事故,除按国家规定立即上报外,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
1I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发生造成10-29人死亡,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社会危害及影响重大的事故。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县政府应急救援机构报告,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启动相应的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III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发生造成3~9人死亡,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向县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应根据事故发展和应急救援需要启动响应的预案,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
IV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在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的同时,应当向县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机构、县安监局报告。
4、应急响应程序
4.1事故的接报及信息转报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应急机构接报人应对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单位,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损失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及现场保护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判断,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进行记录,并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应急机构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接报的应急机构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的同时,应密切跟踪事故情况,保证应急信息及时、准确的传递,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情况。
4.2事故应急救援指挥
有关事故应急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响应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调集应急队伍,组织实施抢险救灾、救护等救援工作;密切跟踪应急救援情况,向上级和地方应急机构通报情况;上级和地方应急机构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调动应急力量,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支援工作。重大事故动态和应急信息应及时上报、下达。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公布简要信息,并做好后续报道工作。
4.3事故应急救援终结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事故应急机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领导批准,事故应急程序终结。
根据有关规定成立的事故调查组正式进驻事故发生单位后,应急机构应向事故调查组移交必要的事故情况材料,并总结事故应急经验,补充事故应急消耗装备、器材,使之恢复至备防状态。
5、应急保障
5.1组织领导保障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由主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并保持相对稳定。
5.2规章制度保障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责任制、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应急队伍培训上岗制度、定期演练制度等规章制度,确保应急工作有章可循、周密细致、常备不懈。
5.3应急队伍保障
根据平时情况结合事故应急的需要,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要合理设置事故应急专家队伍、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和其他应急队伍。应急队员应选择身体好、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以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5.4资金保障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应急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维护、应急救援装备和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等的必要资金应予以保证。
5.5器材物资保障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应急机构应当根据各自应急预案和相关救援工作的需要,事先做好各种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的自防自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护、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等事故应急器材装备的准备,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
6、应急救援准备
6.1应急教育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的事故应急、应知、应会教育,自防、自救教育等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应急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
6.2救援培训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机构应针对事故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种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物资保障队伍的需要开展专业培训,满足事故应急工作对应急队伍专业素质的需要。
6.3实战演练
根据事故应急的需要不定时组织实战演练,以提高应急指挥、应急通讯、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的协同配合行动能力。
6.3.1事故报告与信息保障
包括事故现场人员或发现人员第一时间的报告;应急机构的接报及其响应;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报告;对外围应急支援的请求。
6.3.2事故第一现场应急
事故发生部位第一时间的现场人员疏散、避险或处置等。
6.3.3事故应急调度指挥与抢险救援
包括指挥部人员迅速赶赴现场预定位置指挥抢险救援;应急信息系统保障;各应急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抢险、排险、疏导、警戒、救护、个人防护、对外部应急支援力量接洽、引导等。
6.3.4物资调动
包括应急抢险车辆、装备、器材、医疗设各、药品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6.3.5演练总结和预案补充
结合演练考核标准和实际演练情况进行总结,修改和完善预案,落实相关应急准备措施。
7、应急信息通讯系统
全县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行业的事故应急救援信息体系,由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通讯系统构成,并与县人民政府事故应急通讯体系相联接,以保障应急信息和情况的及时传递。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追究
8.1.1奖励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何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完成事故应急任务成绩显著,有效防止重大损失发生的;抢险、救灾、排险工作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它特殊贡献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8.1.2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认真执行预案,拒不执行事故应急救援义务,从而造成事故扩大,后果严重的;
2、违反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的规定,拖延、瞒报事故或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3、事故应急状态下不服从命令和指挥,严重干扰和影响应急工作的;
4、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资金、物资的;
5、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6、严重影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施的其他行为。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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