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危害,指导、规范和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蔓延和事态的扩大,抢救中毒病人,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群体性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1.3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食物中毒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危害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食物中毒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完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及时、有效地对食物中毒事件和可能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进行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食物中毒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预防和处理食物中毒事件。
1.4 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及应急响应原则
1.4.1 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
食物中毒事件的中毒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时,或造成严重影响时,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具体分级如下: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发生在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对影响特别重大的食物中毒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可确定为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I级)。省卫生行政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环境和场所的食物中毒事件分级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
1.4.2 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
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I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参与下级管辖的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必要时,也可将直接管辖的食物中毒事件指定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的规定,省卫生厅成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省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厅应急办、卫生监督处、疾控处、医政处、办公室、规财处等处室的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本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和指令,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食物中毒事件的响应原则,依法统一组织、指挥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组建与完善食物中毒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知识和技术的培训;按规定对外发布食物中毒事件的有关信息。
2.2 食物中毒事件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可在事发现场设立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其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3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救治机构在同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承担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
2.3.1 卫生监督机构
2.3.1.1 省卫生监督机构
(1)协助或负责特别重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卫生学调查和取证工作;对可疑食品、工具和场所等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2)协助或负责对造成特别重大、重大食物中毒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监督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及时将食物中毒事件进展及处理情况报送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保障系统,做好必要的技术、物资和设备储备,并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4)为下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5)定期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汇总分析,撰写全省年、季度食物中毒事件分析报告,并报送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3.1.2 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
(1)分别负责本辖区较大、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的卫生学调查、取证、控制和查处工作,及时将食物中毒事件进展及处理情况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建立和培训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专业队伍和人员。
(3)做好必要的技术、物资和设备储备,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4)定期进行食物中毒事件汇总分析,撰写本市、县(市、区)年、季度食物中毒事件分析报告,并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3.2.1 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协助或负责特别重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采集可疑食物及其他有关样品并迅速检测,在最短时间内确定食物中毒事件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并及时将结果报送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医疗救治机构。
(2)建立食物中毒检测实验室,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病因学诊断、溯源及实验室质量控制。
(3)储备常见食物中毒检验标准品、中毒标准菌株和诊断试剂等,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4)开展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健康教育工作。
(5)负责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6)按有关规定,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网络直报。
2.3.2.2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采样及实验室检测工作,迅速确定食物中毒事件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并及时将结果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医疗救治机构。
(2)具备能够胜任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专业人员,能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建立食物中毒常规检测实验室,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病因学检测。
(4)开展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社会各部门和公众防范食物中毒的意识。
(5)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食物中毒事件进行网络直报。
2.3.3 医疗救治机构
各级医疗救治机构负责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医疗救治和报告工作;实行首诊负责制,建立食物中毒事件记录档案;配备必要的抗菌、解毒药品和抢救设备;一旦接诊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应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技术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尽可能减小食物中毒事件造成的损失;应当保留好病人的吐泻物、血、尿和剩余食物等临床标本,协助做好食物中毒的病因诊断。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省、市、县建立统一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包括:监测报告网络和实验室监测网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食物中毒事件本身的发生、发展规律及特点,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及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3 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
(1)有关单位,包括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单位、与卫生保健工
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卫生行政部门。
3.3.2 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负责人及公民。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并指定机构进行网络直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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