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结合山西实际,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应对森林火灾事故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省境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较大和一般的森林火灾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落实各项责任制。
1.4.2 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本预案涉及的省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1.4.3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
1.4.4 落实措施,健全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机制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5 应急启动
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核准火场情况,报告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经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山西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林业厅厅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军区副参谋长、武警山西省总队副总队长、省林业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省林业厅、省军区、武警山西省总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煤炭局、省旅游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无委办、新华社山西分社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森林公安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中心主任担任。
各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职责
组织协调全省森林火灾预防预警工作,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扑救森林火灾,做好扑火救灾的综合调度、物资保障、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以及灾后处置等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2.2.2 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森林火灾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商森林火灾发生发展态势;负责收集、调查和评估森林火灾损失情况;沟通上报火情信息;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
2.2.3 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的各项工作;承担森林火灾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传下达等工作;承办国家防火办和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森林防扑火任务;完成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应急事务;做好本预案的修订和演练等工作。
省军区:根据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协调当地驻军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山西省总队:根据森林火灾应急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协调驻晋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扑救工作。
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监督指导森林火灾案件的审理工作。
省人民检察院:负责森林火灾案件中涉嫌渎职人员的查处工作。
省委宣传部:根据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安排,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拔。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做好重点火险区域中、小学生应对森林火灾的安全避险教育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后的现场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疏导;组织指挥公安系统参与森林火灾救援,配合森林公安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做好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灾民的转移、安置,做好灾民的生活救助。
省建设厅:负责城市园林和风景名胜区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及森林防火督查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协调应急运输车辆的统一调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通道畅通,为扑火救灾车辆提供绿色通道。
省卫生厅:按照《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协调事发地开展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手段。
省农业厅:负责及时提供森林火灾现场周围的农牧业生产信息,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采取应急监控保护等措施。
省煤炭局:负责做好煤炭系统矿柱林场的森林防火工作;在森林火灾发生后,协调组织煤炭行业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
省旅游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行社、游客对重点风景名胜旅游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对森林火灾威胁到的重要旅游设施采取应急监控和保护等措施。
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森林火灾气象信息资料,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森林火灾扑救提供航空巡护服务。
省广电局:负责通过广播、电视对广大群众进行森林防火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播发森林火险和扑救方面的信息;对森林防火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进行宣传报道,对森林火灾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曝光。
省安监局:负责森林区域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省无委办:负责森林火灾扑救无线电台频率的指配及超短波通讯的畅通保障工作。
新华社山西分社:第一时间从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获知森林火灾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引导国内舆论,有效影响国际舆论。
2.2.4 各市、县(市、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参照省规定执行。
3 监测预警、信息报告
3.1 森林火灾预防
全省各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林缘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预测预报
在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及时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认真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及时向全省发布火险形势预测报告。
3.3 林火监测
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或林火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及时掌握火情动态;通过飞机巡护侦察火场发展态势;结合了望台观察和地面人工巡逻,密切监视火场周围情况。
3.4 人工影响天气
气象部门根据天气变化情况,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 信息报告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有关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核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首先向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随后,每2小时向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3.6 森林火灾级别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级别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3.6.1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6.2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6.3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3.6.4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上述条款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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