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铁路安全和事故恢复应急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我省境内铁路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协助铁路部门及时有效处置铁路安全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国家铁路、合资铁路、省内企业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尽快恢复运输。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实行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协助铁路部门做好铁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省经委设立湖南省铁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由省经委主任任组长,省经委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省经委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铁路安全事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铁路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经委主任任副指挥长,省经委、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武警总队负责人为成员。
省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经委,由省经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省内国家铁路发生Ⅰ、Ⅱ级安全事故时,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省内企业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Ⅰ级、Ⅱ级安全事故时,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2.2省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落实省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铁路事故应急救援决策,负责铁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组织、协调。
2.2.3省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经委(省铁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铁路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和处理;组织修订铁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铁路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省安监局参与指挥、指导、协调铁路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省公安厅指导、协助铁路公安维护事故现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依法对事发地道路实施交通管制;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工作,负责消防力量、资源的统一调配;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省卫生厅协调铁路安全事故伤病员的医疗救护和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畅通。
省武警总队组织武警部队参与铁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发地公安部门维护现场秩序和疏散、转移群众等工作。
3.应急响应
根据《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国家铁路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铁道部、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的救援行动。
省内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并商请铁路部门支援,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铁路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四级。
3.1.1未达到Ⅲ级及其以上的铁路安全事故,为Ⅳ级。
3.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
(1)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49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安全事故。
(2)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铁路安全事故。
3.1.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安全事故。
(2)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安全事故。
(3)铁路沿线群众需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安全事故。
(4)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3.1.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安全事故。
(2)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安全事故。
(3)铁路沿线群众需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安全事故。
(4)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3.2应急响应行动
3.2.1省内国家铁路发生Ⅳ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铁路部门的请求和应急需要,负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省经委和市州人民政府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3.2.2省内国家铁路发生Ⅲ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根据铁路部门的请求和应急需要,负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省经委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3.2.3省内国家铁路发生Ⅱ级、Ⅰ级安全事故,省内企业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Ⅱ级、Ⅰ级铁路安全事故,在铁道部和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由省经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应急预案。
(1)省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省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
(2)省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根据事故灾情,设立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治安保卫组、后勤保障组,通信保障组、信息发布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自开展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省经委牵头,向有关成员单位下达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并督促落实;与各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以及铁路部门沟通联络;收集汇总事故灾情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
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厅牵头,救治事故现场伤病员,对可能导致疾病发生的安全事故,采取防疫措施。
治安保卫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维护事故现场铁路保护区外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依法加强对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防止次生、衍生新的突发事件和不稳定因素。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牵头,根据铁路部门的请求,疏散、转移事故现场人员、物资,保障抢险救援现场道路通畅。
通信保障组由省通信管理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通信保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信息发布组由省安监局牵头,会同省政府新闻办,依据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的路局(集团公司)提供的事故灾情情况以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向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2.4省内企业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Ⅳ级、Ⅲ级铁路安全事故,由事发地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向广铁集团公司提出支援请求,省经委负责有关协调工作。
省内企业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Ⅱ级、Ⅰ级安全事故处置情况,及时向国务院和铁道部报告,并根据需要向铁道部提出支援请求。
3.3紧急处置
3.3.1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铁路部门的灾情报告和救援请求,要迅速赶往现场,先行协助应急处置,抢救受伤人员,疏散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3.2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铁路部门的请求和事故现场需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资源,协助铁路部门进行现场救援。
3.4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的人员,必须配带有明显标志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
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部门负责,必要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武警部队配合。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
3.5应急结束
当铁路安全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4.善后工作
4.1善后处置
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按国家及铁路有关规定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对处置事故需要而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应进行补偿或赔偿;对事故现场残留物应及时清除,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事发地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4.2应急救援总结
应急救援结束后,省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分析总结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送省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5.保障措施
5.1通信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的通信畅通。
5.2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备事故抢险救援的应急设备和器材,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5.3人力资源保障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应急处置队伍,确保抢险救援调用。
5.4医疗卫生保障
省、市州卫生部门应制订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督促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5.5治安保障
铁路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必要的警力,协助铁路公安维护治安秩序,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5.6专项保障
省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针对铁路安全事故,易造成人员伤害,可能运有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易扩大事故,污染环境和危害周边人员,需迅速撤离避险;事故发生地有可能在偏僻地区,电讯信号无法覆盖,没有道路无法通行等特点进行研究,确保各自专项应急预案能适应事故救援的需要。
6.监督管理
6.1培训和演练
省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并适时组织演练和模拟操作演习。
6.2奖励与责任
对在铁路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因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
追究责任。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经委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经委印发并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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