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国家、自治区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预案实行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快速高效、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事故抢救所需的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本市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名单附后),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相关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乌市军分区、武警乌鲁木齐支队、公安、消防、经委、安监、建委、卫生、交通、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会等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组织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施救、安全保卫、医疗救护和善后处理;
(二)统一协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区、县人民政府应急施救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统一调配救援的人员、物资、设备、器材;
(四)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施救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和善后处理组,各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联络员一名。
第九条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消防局、经委、建委、卫生局、交通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气象局、环保局、市总工会和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传达指挥部各项指令;
(二)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负责协调施救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善后处理组工作;
(四)负责协调各施救组调用施救物资、设备、人员;
(五)保障临时电力供给、燃气管制和施救通讯畅通;
(六)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新闻工作;
(七)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施救组,按照事故类别,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一)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施救组由市安监局、公安消防局、环保局、卫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安监局负责人任组长;
(二)特大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施救组由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建委负责人任组长;
(三)特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施救组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市公安局负责人任组长;
(四)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施救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任组长;
(五)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施救组由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市经委负责人任组长;
(六)特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施救组由市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市安监局负责人任组长。
第十二条 施救组主要职责:
(一)具体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按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制定抢救与救援方案;
(三)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和统一指挥现场施救队伍;
(四)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武警支队、军分区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市公安局负责人或者指挥部指定的人员任组长。
第十四条 指挥部安全保卫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和安全保卫人员保护事故现场,承担警戒,维护事故发生区域治安、交通秩序;
(二)负责事故危及人员的疏散和撤离;
(三)确定伤亡人员姓名、身份;
(四)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组成,市卫生局负责人任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