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突发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处理,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所称的重大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在我区范围内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一)一次造成职工或居民10人及其以上由危险化学品引发的急性中毒事故;
(二)一次造成死亡3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由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火灾和爆炸事故;
(三)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本预案重点放在成品油站、液化气站、城市燃气压力管道、易燃易爆物品等引发的急性中毒和火灾、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具有发生突然、扩散迅速、危害途径多、破坏作用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特点。
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危险化学品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或伤亡及其他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
四、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查明事故原因,控制抢修危险源;
(二)组织消防灭火、抢救受害人员;
(三)组织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
(四)组织抢救、转移危险化学品及物资设备;
(五)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秩序;
(六)组织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医疗物资、设备器材、交通运输等相关工作;
(七)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危害程度;
(八)调查事故原因和追究事故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和统一组织,分部门牵头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等原则。
(二)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有关部门职责
1、区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等。
2、区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源进行应急监测、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并报知环境污染监督检查情况。
3、区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4、区建设、房管部门负责对被破坏的建筑设施实施抢险抢修工作。
5、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辖内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的处理工作。
6、善后处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区劳动保障、民政、总工会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7、卫生、建设、商业、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要求,协调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抢险、救灾物资储备、供应和运输工作。
8、区宣传部门负责配合区政府办公室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一对外信息发布和报道工作。
六、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同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由区应急资金解决。各街道办事处和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的职责要求,保证应急资金和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因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财产和人员直接损害的赔偿由事故单位负责。应急救援中支援单位所耗费的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补偿。
(三)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训练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对职工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