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冶金系统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和《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发[1996]54号)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冶金工业部各司(局)、地方冶金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冶金企事业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均应执行本预案。 第三条 破坏性地震分类 一般破坏性地震: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指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大于6.5级、小于7.0级的地震,或在50~100万人口的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指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的5%以上的地震。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第四条 地震应急工作的原则 一、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二、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确保灾区应急工作协调一致; 三、统筹应急工作,突出工作重点。震害较轻时,以坚持生产或尽快恢复生产,保障职工基本生活为中心开展工作;震害严重时,要以保障人身和主要生产装备安全,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和扩展为重点组织排险和救灾; 四、实施灾区应急自救的同时,开展区域协作,组织行业内应急支援。第二章 应急机构 冶金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区发生严重破坏性地后,冶金工业部设立临时性的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冶金工业部办公厅,其联络处设在部长办公室,电话(010) 65131959。 当发生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国务院决定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时,冶金工业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负责本系统地震应急工作。 第五条 冶金工业部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主任:冶金工业部领导 常务副主任:办公厅负责同志 副主任:生产司负责同志 建设司负责同志 科技司负责同志 人教司负责同志 黄金局负责同志 成员:办公厅。规划司、经调司、生产司、建设司、科技司,人教司、黄金局、地质局等有关负责同志 第六条 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冶金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及时向国家地震局了解地震的震级、震中位置,发震时间和震情趋势等信息; 二、及时与震区冶金行业主管部门取得联系,了解震区冶金企事业单位的震情、灾情。抢险救灾和生产、工作情况,安排应急工作; 三、按下列分工,及时与震区冶金企事业单位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震情、灾情、抢险救灾和生产、工作等详细情况,并提出应急救灾和恢复生产、科研教学的安排意见。 钢铁等生产企业由生产司负责; 黄金生产企业由黄金局负责; 冶金建设系统和在建工程由建设司负责; 科研单位由科技司负责; 教育系统由人教司负责: 地勘系统由地质局负责。 部抗震办公室负责与国家地震局、地方冶金行业主管部门和冶金企事业单位抗震办公室建立密切联系,井及时向冶金工业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 四、与震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取得联系,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协调或参加震区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的领导、指挥工作: 五、向国务院报告冶金企事业单位的震害损失和生产、救灾情况;需要时,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 六、协调救灾物资的统一调配和分配;发挥区域协作力量,在行业内组织对震区冶金企事业重灾单位的紧急援助。 七、组织、协调部内各司(员)的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七条 应急预案 一、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冶金企事业单位,应参照国家、地方政府和冶金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冶金工业部抗震办公室备案: 二、冶金企事业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讯保障; (三)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四)灾害评估准备; (五)应急行动方案。 三,冶金企事业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报冶金工业部抗震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冶金企事业单位的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并根据本单位的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的实际需要,明确其分支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指挥部及其分支机构应有确定的地址和联络方式; 三,指挥部应制定明确的决策原则和工作程序,按预定应急方案实行果断而高度集中的指挥。 第九条 应急通讯保障 一、冶金企事业单位的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抗震办公室,应有可靠的通讯设备; 二、建立震时通讯的值班守岗和监控保密制度,排定重要通话序列,做好抢修、抢通的各方面准备,确保内外联络的畅通; 三、有条件的企业,宜设置抗震救灾专用通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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