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以最快速度、最大效能、有序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及后果,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跨辖区、乡镇行政区划生产安全事故。
(4)区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未发生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后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区政府和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单位,必须作出“第一反应”,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先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情况。上级政府迅速对事故作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将应急响应统一分为四级(分级标准见7.1“附则”)。Ⅰ级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Ⅲ级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Ⅳ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一是通过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手段实现本质安全,尽可能防止事故发生;二是在假定事故必然发生的情况下,通过预先采取的预防措施,达到降低或减少灾害的影响。为此,平时要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搞好应急预案的演练,使应急组织体系的各机构、各部门明确各自职责及运行程序,使各专业救援组织和群众熟悉应急救援的基本技术、方法和技巧,掌握自救和互救的知识,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区人民政府成立华容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全区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分管安全的领导任总指挥长,区政府办主任、区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2.2应急管理机构的职责
2.2.1区政府(或区安委会)为全区应急管理领导机构,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武装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2.2区安委会办公室为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
(1)承担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全市应急救援工作;
(3)编制和修订全区应急总预案,监督指导全区子预案的制定,督促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建设;
(4)组织指导全区应急救援演练;
(5)承担区政府和区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