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工作的首要问题
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是生产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应急预案则是其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和基本内容。那么,一个企业究竟应当编制多少个应急预案?这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首要问题。
编制应急预案数量问题的内涵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数量问题,应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涵:
首先,是否必须编制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这就是说,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编制应急预案,这是不容置疑的。
二是,至少应编制几个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数量的底线是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工作最基本的要求,是生产安全管理的底线,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对其编制应急预案的种类和数量的要求。
三是,编制多少应急预案才能符合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数量应当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全部内容,以此来有效地控制各种事故、灾难的发生和发展;如此同时,又要与自身的应急能力相适应,这就要结合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编制的数量。
确定编制应急预案数量的主要原则
有法必遵,有规必守的原则国家安委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应急预案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这是应急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和执行的。目前我国对应急管理工作做出规定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文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在法律方面,主要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
在法规方面,主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防汛条例》等。
在标准及其他文件方面,主要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322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5〕48号)等。
上述法律、法规和标准所规定要编制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就必须严格执行。
编制应急预案的底线原则不同行业和危险性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编制的应急预案数量和内容是不同的,要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但是,涉及到如下管理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就必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这是编制应急预案的底线原则。
1)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有关危险物品的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3)有关职业病的应急预案《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六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有关消防的应急预案《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款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做出规定:“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有关环境保护的应急预案《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6)有关矿山事故的应急预案《矿山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