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急管理是政府针对突发危机事件的管理,其宗旨是通过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预警能力和救治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危机,迅速恢复社会稳定,将突发危机事件带来的危害尽量降低到最小程度。
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政府应急管理至今仍然处于迅速发展之中,还远没有达到成熟和定型的程度,而现代社会一日千里的发展也对政府应急管理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所以,我们在这里仅仅能够根据行政管理学的一般规律和目前总结出的一些经验,对其指导原则做如下的理论概括。
(一)“贵在预防”原则
政府应急管理的最终目标是要将紧急事件可能对于社会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保障政府系统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应急管理理论的出发点就是“居安思危”,也就是说,不是等到危机发生后,再开始被动地反应,而是要在危机仍然在孕育和萌芽的时期,就能够通过深入细致的观察和研究,防微杜渐,早早做好各种防范的准备,这样才能在真正危机来临时不至于惊慌失措。国外研究表明,危机困扰的时间,平均历时8周半,没有应变计划的危机,要比有应变计划的危机长2.5倍,也就是21.25周。危机后遗症的波及时间,平均为8周,没有应变计划的危机,也比有应变计划的危机长2.5倍,达20周。由此可以看出,对危机作了预防的组织遭受的损失相对较小。
做好应急管理的预防工作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1.制定好科学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就是在平时就假设好会出现的紧急状态,并事先指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例如北京市水利局在2000年制定了《北京市水资源紧急状态应急预案》,指出在遇到两年或三年的枯水期,采取什么措施保障北京市区供水。而在这次抗击非典的过程中,上海就事先制定了10套以上的应急预案,使得整个防治工作有条不紊。2.适当进行应急处理的预演。进行这种预演可以锻炼应急管理人员和普通民众的应变能力,并且在实践中摸索出最佳的处置方法。只有在平时就有意识地加强对民众和专业人员应对不同危机的训练,才能使他们在危机真正爆发时在极短的时间内作出正确的反应。2001年6月27日,南宁市进行了一次有军、警、民共同参加的防洪演习,演习设想了管涌、决堤、破堤分洪等三种情况,巧的是,7月4日开始,在特大台风的袭击下,南宁市遭遇了百年未遇的特大洪涝灾害,正是由于事先演习后心中有数,南宁百万市民的日常生活并没有受到不利的影响,社会秩序十分稳定。3.做好应对危机时的物资、财力、技术、信息、人员的战略储备。这样才能有备无患。例如,按照国际上的惯例,石油进口达到本国石油消费的7%就是警戒线,应该制定相应的战略石油储备计划,
一般来说,这种储备应该为90天的进口量。所以我国建立战略石油储备制度迫在眉睫。其他如粮食、矿产、金融方面的储备也都是如此。4.预测和分析即将到来的危机。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国际金融形势动荡不定,美国、法国、英国、俄罗斯、印度、日本等国都有机构在政府高层直接领导下,进行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研究,对于可能到来的经济危机进行预测并提出对策性意见。有的学者就预测到“东南亚将发生金融危机”。这些预测一旦被重视和采用,可以为国家和社会减少巨大的损失。
(二)“迅速反应”原则
由于现代社会的突发事件,往往意外性强、力度大、发展快、扩散效应明显,所以要求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内作出正确的反应。反应得越早,就越主动,否则就会十分被动。反应时间的长短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应急管理的成败。所以,管理学家福斯特将“迅速反应”作为危机管理的首要特征。
要想实现这一原则,关键要做到以下几点:1.“宁快勿慢”原则。在应急管理的信息获取中,必须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不能因为事件对本部门或本地区不利就采取相应的隐瞒和遮掩措施,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和平级机关报告。2.“允许越级”原则。紧急事件的发生往往具有全局性的影响,在这样的特殊情况下,按照传统的官僚机制逐级上报往往会耽搁事件的处理,所以允许越级上报。3.“限定时间”原则。应该从法律和制度上对于各类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时间做出一定的规定并严格遵照执行。4.“及时核查”原则,对于已经上报的紧急事件,要尽量通过不同的渠道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核查,主要是核查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最新进展,为下一步决策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