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山救护队的组织
根据我国煤矿矿山救护队的特点和煤炭行业的管理职能,原煤炭工业部在煤炭系统建立了军事化救护总队—支队—区域大队—中队—辅助队的救护管理体制。跨省(区)调动,由总队统一指挥;省(区)内调动,由支队统一指挥;区域内调动由大队统一指挥。
1.区域矿山救护大队的组织
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将本省(区)的产煤地区,以100km为服务半径,合理划分为若干区域。在每个区域选择一个交通位置适中、战斗力较强的矿山救护队,作为重点建设的矿山救护中心,即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区域矿山救护大队由2个以上中队组成,是完备的联合作战单位。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是本区域的救灾专家、救护装备和演习训练中心,负责区域内矿井重大灾变事故的处理,对直属中队实行领导,并对区域内其它矿山救护队、辅助矿山救护队进行业务领导。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总工程师1人,副总工程师1人,工程技术人员数人。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应设相应的管理及办事机构(如战训、后勤等),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
2.矿山救护中队的组织
矿山救护中队距服务矿井一般不超过10km或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15min。矿山救护中队是独立作战的基层单位,由3个以上的小队组成,直属中队由4个以上的小队组成。
矿山救护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人、工程技术人员1人。中队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汽车司机、机电维修、氧气充填、电台话务等人员。
小队是执行作战任务的最小战斗集体,由9人以上组成。小队设正、副队长各1人。
3.辅助矿山救护队的组织
辅助矿山救护队应根据矿井的生产规模、自然条件、灾害情况确定编制,原则上应由3个以上的小队组成。辅助矿山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专职仪器装备维修工,负责日常工作。辅助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和矿山救护队领导。
辅助矿山救护队员应由符合条件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干部兼职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