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公安部61 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将消防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不发生火灾责任事故, 经理部特与 单位焊工签订本防火安全协议书。
1. 电气焊工操作必须执行消防部门下发的有关通告中的规定,落实文件精神。
2. 电气焊工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焊前开用火证,配备看火人员及防火器材,作业结束交回用火证,严禁非电气焊工操作。
3. 作业时要按规定时间、地点作业,必须对周围易燃、可燃物进行清理,垂直作业要进行隔挡和用石棉布封严孔洞。高层外檐作业下面要增设人员看火,做到万无一失。
4. 焊割作业与油漆、喷漆、木工、防水施工的等易燃易爆作业,严禁同部位、同时上下交叉作业。
5. 遇有五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高空、露天焊割作业立即停止。
6. 作业完毕,必须切断电源、气源、检查现场,确无火险后方可离去。
7. 对违反防火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有权建议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有限一 项目经理部 焊工单位
签字: 焊工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