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平桥乡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森林资源采伐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在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大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乡有关《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通知》精神,特签订本安全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乙方必须具有完备、合法的森林资源采伐审批证件及相关手续,并在乡政府划规定的区域(王政胜:7、8、9、10、11、12、13村;张来海:1、2、3、4、5、6村)内按照审批有数量和树种开展采伐工作。
二、在本乡采伐有效期内,乙方每年年初必须与乡安办签订采伐安全合同,同时依照安全生产法规中有关实行安全抵押金制度的规定,向乡安办交纳5000-10000元的安全抵押金;采伐业主必须为采伐工人购买相关的商业安全保险,并将商业安全保险单的复印件交乡安办和生态林办公室各一份备案。
三、乙方依法对林木采伐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在进入采伐区作业前,必须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在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采伐区作业。严禁聘用不适任此工作性质的老弱病残参与采伐和运输等体力工作。凡进入作业区的乙方人员,甲方均视为安全培训合格。
四、乙方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的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前必须划定好安全作业警戒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一切闲杂人员进入警戒线内。
五、乙方在采伐区施工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加强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在采伐、运输等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人身、车辆、牲畜等相关安全事故并造成经济等一切损失的,乙方无条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追究刑事责任。
六、甲方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的指导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停工通知书,并可根据情况按照规定给予乙方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乙方必须无条件地接受甲方的指导和检查,并按照甲方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到位,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七、本安全合同一年一签订,当年内有效。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平桥乡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乙方签章(授权代表):
2012年10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