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租赁房屋、租赁对象的管理,明确租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安全稳定,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特签定以下安全责任书。
1、房屋租赁双方必须签定租赁合同,并同时签订本安全责任书。本责任书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出租方为: 承租方为 :
安全负责人为 :
3、承租方使用房屋前,应检查所用房屋及附属设施是否安全牢固、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是否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提供安全完好的房屋,之后发生的一切事故,除不可抗力及出租方责任外,承租方承担所有安全责任。
4、出租方应对房屋的安全检查负责,落实防火、防盗措施,督促和指导承租方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5、承租期内,承租方应保持房屋及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用电、用气的安全检查。严禁违反规定私自接、拉电线和随意加大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严禁违规用火和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承租方自行购置的电器或其他设备应当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并与甲方提供的水、电、煤气接口及荷载相匹配,禁止乙方使用电炉、热得快等高负荷、高危险性设备或物品。
6、严禁在单位内存放大额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承租方员工下班后未经出租方批准不得在单位内留宿,公休、节假日及平时加班要提前向管理部门通报。
7、承租方应负责保护房屋的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建房屋及影响整体结构,不得破坏房屋外貌。出租方应随时检查承租方是否在承租屋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加大房屋的负载,是否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否则,由此出现的安全责任由承租方共同承担。
8、承租方如需对房屋内的配电设备,给排水设备进行更改,对房屋进行装修,须向出租方提出方案,经批准同意后,承租方方可进行。并承担由此给任何他方造成的损害责任。
9、承租方不得将所租房屋擅自转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不得进行法律和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否则,承租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出租方应加强对出租房的管理,若发现承租方利用承租房从事违法乱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