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减少与避免施工现场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并与“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与《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101-62-2002)和2003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定。
一、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在签订“租赁合同”前要审查乙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同出租单位及时签订塔吊安全管理协议书。
2、按照乙方提供的塔吊路基施工图纸及技术条件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完毕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填写“塔式起重机基础检验记录”并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后,乙方才能立塔。
3、塔吊安装完毕由出租或安装单位提供“郑州市塔式起重机拆装统一检查表格” (表AQ-C8-1)并经安装单位(法人单位)盖章后,甲方才能使用。
4、负责编制“塔吊作业方案”,并经甲方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与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5、负责配备专业指挥信号工(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按操作规程负责塔吊信号指挥工作,如需隔楼吊装,要加配接力信号指挥,对信号指挥人员应配备信号工服装。
6、负责对塔司、信号工、挂钩工上岗前的应知应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对甲方信号工、挂钩工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根据“塔吊作业方案”及规程、规定等,同乙方联合向塔机组人员和信号工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所有接受交底人员要履行签字手续。
7、负责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测定记录,每月至少两次定期检查,遇有6级以上(含6级)大风及大雨后不定期检查测定记录,发现隐患及时通知乙方检修。
8、负责收集与整理甲乙双方的塔吊相关资料。
9、未按上述1~8项条款履行责任,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有关责任及相关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下述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
(1)出租单位的相关资料
①出租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复印件盖法人单位公章);
②塔吊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书(由甲乙双方签订的原件);
③起重机械设备统一编号(复印件盖法人单位公章);
④塔式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复印件盖法人单位公章);
⑤塔式起重机安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盖法人单位公章);
⑥塔吊操作人员操作证(复印件盖法人单位公章);
⑦出租单位对塔机组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及签字手续(塔吊使用前办理);
⑧塔吊出租单位自检、月检记录,维修保养记录,隐患整改记录(塔吊使用后每月月底向甲方提供)。
(2)拆装单位的相关资料
①拆装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盖法人单位公章);
②拆装单位的“拆装合同”(原件);
③塔吊拆装安全管理协议书(复印件);
④拆装单位的“塔吊安(拆)装施工方案”,要有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原件);
⑤郑州市塔式起重机拆装统一检查表格(表AQ-C8-1)原件;
⑥拆装人员操作证(复印件盖公章);
⑦对拆装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及签字手续。
2、根据向甲方提供的塔吊路基施工图纸与技术条件要求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填写“塔式起重机基础检验记录”并经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后才能够立塔。
3、塔吊安装完毕后,向甲方提供“郑州市塔式起重机拆装统一检查验收表格”(表AQ-C8-1)并经拆装的法人单位盖章后,方可交付甲方使用。
4、对进入施工现场塔吊拆装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与做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并报甲方专职安全员一份存档。
5、同甲方联合对塔机组人员和信号工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并报甲方专职安全员一份存档。乙方机组人员进驻现场后,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应知应会考核。
6、对塔吊定期与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修。并要求操作人员每天要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运行检查与交接班记录,填写“施工起重机械运行记录”(AQ-C8-2),此表由出租单位自备,填写后存放在塔司负责人处备查。如发现问题及时检修,禁止带故障运行与违章操作,将自检、月检记录、维修保养记录,隐患整改记录报甲方专职安全员存档。
7、乙方塔吊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十不吊”的原则与“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操作,有权拒绝甲方人员的违章指挥,
8、乙方未按上述1~7项条款履行责任,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与相关的经济损失。
9、因塔吊设备问题和塔吊在拆装与进出场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其它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与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10、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正确的工作安排,保证24小时正常运转。乙方每月有24小时的保养维修时间,超出的时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经济处罚,超出半小时以里,罚款一千元,超出1-2小时,罚款五千元,超出4-8小时,罚款一万元,超出48小时以上罚款三万元。造成其他的经济损失,按实际的损失赔偿。
11、乙方的塔吊司机在盲区工作时,必须服从现场信号员的指挥,在可视区工作时,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信号员和塔吊司机有连带责任。根据损失的程度给与赔偿,并给与五百至两千元的罚款。所有罚款,为现金罚款,三天之内交齐,超出三天罚款加倍。超出七天,甲方有权从乙方的租费里成倍的扣除。
三、本协议书中未明确的相关责任以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北京市政府与行业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四、本“安全管理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至塔吊拆除退场后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现场负责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