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河北省水利工程局漳滏河灌区2011年度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项目部
乙方:
为积极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建设方针,保证南水北调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有效控制各类生产事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免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就漳滏河灌区2011年度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安全责任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责任书。
本责任书为承包合同的附件,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责任书,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建设工程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企业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条 工程开工前,甲方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乙方应根据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编制安全保证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开工前上报甲方。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编制施工方案中的安全生产措施等进行审查。
第四条 乙方应接受甲方在安全方面的指导与管理,并将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乙方安全管理人员须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留安全教育记录(施工人员签字)每月底报甲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乙方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若发现不安全因素,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不得隐瞒不报。
第六条 乙方作业人员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乙方特种车辆必须取得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报告,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乙方应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进场作业人员按照岗位和工种进行劳动保护用品和工具的配置,严禁没有劳动保护用品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
第八条 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范和本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如因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而造成的安全和人员伤亡事故,责任和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作业时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作业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第十条 乙方应当根据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暂停作业时,乙方应当做好现场保护。
第十一条 乙方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在作业现场、场内交通道叉口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作业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与现场作业人员签定安全协议书,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作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要求每一位作业人员应知应会。
第十六条 甲方管理人员检查工地时有权制止任何违章操作,并勒令其停工整改,直至满足安全操作规程的条件后才能复工,同时对违章人员和违章次数进行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若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并不免除双方的其他合同责任与义务。本安全生产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 补充内容:
甲方:河北省水利工程局漳滏河灌区2011年度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注:在签订本安全生产责任书时,甲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对本责任书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