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甲方): 浙江宏厦建设有限公司
租赁方(乙方):
总包方(丙方):
为了更好的规范电动吊篮的使用,确保电动吊篮在安装、使用、拆除、维修等过程中的机械和人身安全,明确各方安全责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协议,各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共同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吊篮租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乙方必须保障吊篮完好和安全、按照施工吊篮生产厂家的技术文件安装、维护、拆除。
三、乙方负责吊篮的安装、自检和第三方检测,吊篮安装合格后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方、承租方联合验收合格后,由总包方报当地建设部门备案核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施工吊篮在拆除、安装作业时,甲方应给乙方划分作业区并负责现场协调,丙方协助配合。
五、甲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拆除和损坏设备的安全装置,吊篮安装完毕后不得随意改动,电动吊篮的维修、保养、安装、拆除必须由乙方专职人员进行,否则出现的安全事故,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每天检查屋面配重,不得短缺或移位;自查并纠正吊篮操作人员的违规作业,若甲方管理失职造成的事故由甲方负责。并认真填写电动吊篮日检查表,并存档备查。
六、在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的安全带必须扣在生命安全绳上,使用人员因违反《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规程》发生的事故,责任由甲方负责。但因吊篮本身的缺陷或安全装置失效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
七、乙方在安装、维护、保养、拆除过程中发生的吊篮机械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派专职维修人员负责检查电动吊篮的使用情况,协助甲方纠正操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同时每天必须检查屋面配重、钢丝绳、安全绳、提升机、安全锁,不得短缺、移位、断丝、变形、打滑等现象。对甲方提出的故障问题及时维修,若在空中维修必须临时采取固定措施,维修时不得违章作业。
八、施工吊篮在作业中发生事故时,甲、乙、丙三方均应保护现场,积极抢救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处理。
九、丙方负责对甲乙双方的现场行为进行监督,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若甲乙双方违章作业,丙有权对甲乙双方进行处罚。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十一、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吊篮退场后终止。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市有关规定的均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市无规定的甲、乙、丙三方可协商补充。
十二、需要补充的条款 甲方在大风雷雨雾霾等恶劣天气必须停止作业,将吊篮全部将至地面并加以固定,同时切断电源,对吊篮电机及配电箱做好防雨措施 。
注:凡合同内容有改动的,须经甲、乙、丙三方认可并盖章后才生效,如没盖章的,按原有条文执行。
承 租 方 (盖 章):浙江宏厦建设有限公司
负 责 人 (签 字):
日 期:
租 赁 方 (盖 章):无锡华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负 责 人 (签 字):
日 期:
总 包 方 (盖 章):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负 责 人 (签 字):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