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北京铁路局石景山车务段
乙方: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十五项目部
根据路局计划和安排,乙方在张石高速公路涞源曲村至插箭岭连接线下穿京原铁路K183+155.3 1-15m框架地道桥工程的基坑开挖、后背、滑板、线路加固、桥体顶进、线路恢复、路基注浆、出入口挡墙及附属工程施工。为确保施工期间施工地段的行车及人身安全、明确施工单位与配合单位的责任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1、 施工项目:张石高速公路涞源曲村至插箭岭连接线下穿京原铁路K183+155.3 1-15m框架地道桥工程。
2、 作业内容:京原铁路线K183+155.3 1-15m框架地道桥的基坑开挖、桥体预制、线路加固、桥体顶进、线路恢复、路基注浆、出入口挡墙及附属工程施工。
3、 施工时间:2009年4月05日~2009年6月30日
4、 影响范围:京原线涞源车站至北屯车站间K183+100m~K183+220处。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责任地段:京原线涞源车站至北屯车站K183+100m~K183+220m;
施工期限:2009年4月05日~2009年6月30日
三、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1、甲、乙双方严格执行《技规》、《行规》及北京铁路局京铁师[2008]435号《关于公布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和配合作业。
2、乙方按《验标》、《施工规范》、《设计规范》、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的要求严格施工。
四、安全防范内容、措施及结合部安全分工
1、施工前,乙方施工人员必须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作业。
2、乙方施工人员在车站必须服从甲方车站值班员的统一指挥,乙方施工驻站人员应主动到甲方车站联系施工有关事宜,未得到车站值班员准许不准擅自施工。
3、施工期间乙方应按北京铁路局批准的施工计划(电报),于施工前两天10:00前到车站,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计划施工)》上进行施工登记。内容要与施工计划(电报)相符,正确齐全不准涂改,甲方负责向列车调度申报施工登记。
4、施工前1小时,乙方施工驻站员需持《施工驻站员证》进入车站行车室,在车站办理登记、签认、消点等联系事宜。
5、施工必须得到准许施工的调度命令,双方签认后方可开始施工,施工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车站值班员指挥,严格命令时间,严禁提前动用设备。
6、施工期间乙方驻站员在车站行车室负责联系防护,现场设专人监护,行车室至施工现场拉接直通电话,保证与现场的联系畅通,并及时向甲方车站全班员汇报进度,施工完成后,应及时登记消点,由甲方车站值班员向调度请求开通命令。
7、乙方设置的一切防护或限速标志必须符合《技规》《行规》及路局有关文件的规定,不得干扰正常的运输生产。
五、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涞源站行车室“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进行施工登记本,由车站值班员受理乙方施工负责人(驻站员)的施工登记。
2、施工开始必须凭车站值班员交付乙方施工负责人准许施工的书面调度命令。
3、施工完毕,根据乙方施工负责人登记消点及开通消点的内容,车站值班员负责向列车调度员请求施工完毕的开通调度命令。
4、乙方在施工开始前,施工负责人必须到石景山车务段联系、研究施工方案及施工期间的施工安全措施,确定施工期间具体施工负责人及驻站员。
5、乙方施工如影响或动用其它既有设备时,应提前征得车站同意并按规定登记要点,施工时要严守时间,延时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6、施工期间,乙方必须设专人防护,施工中使用的工具、人员、机械等物不准侵入线路限界,不准影响列车正常运行。施工完毕,彻底清理线路障碍物,必须达到列车运行条件后,方准登记消点及办理开通手续。
7、施工期间,乙方制定防护措施,严格按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施工,不得随意变更。严格执行列车通过施工地段时不顶进制度。
8、施工中出现危及行车安全情况时,乙方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通知甲方车站值班员,双方共同采取紧急措施,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
9、车站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尽量给乙方提供方便,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10、确实需要延长施工时间时,乙方按规定提前登记要点。
11、甲方工作人员在发现乙方施工中存在危及行车的隐患时,立即停止施工,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
1、因施工造成影响行车秩序、设备故障、行车、人身事故,一律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
2、甲、乙双方如有违约或未按规定履行本协议时,要按照路局文件及法律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事项: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定盖章后生效。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及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定性定责。
3、其它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甲 方:北京铁路局石景山车务段 乙 方: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十五项目部
经办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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