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做好气瓶定期检验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单位特做出以下安全承诺:
1、已取得有效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有适应气瓶检验的安全管理需要的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气瓶检验员;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和设施,检验场所必须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要求;检验检测项目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转和执行;能对签订检验协议的气瓶充装单位气瓶使用登记、建立档案等工作进行指导,对安全法规和市质监局有关规定进行宣传。
2、建立了满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气瓶检验数据库系统,及时对数据库进行更新。加强信息化建设,采用计算机建立检验数据档案,按《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则》的要求,实现检验与监察之间的数据传输。
3、对气瓶检验前的处理应当达到技术规定要求方可检验,检验前对每只钢瓶进行登记和标识,实施检验前给每只气瓶戴上可靠的标志,发现未使用登记的气瓶不予以检验,发现有多个使用登记代码代码的气瓶一律予以报废处理。
4、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由技术负责人签署;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应符合相应规定;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各类气瓶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国家规定标准,依法检验,不得随意减少检验项目和内容,保证检验结论真实可靠;对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对除气瓶表面的漆色的锈班后重新涂敷;对气瓶标记模糊不清的予以恢复;对充装永久气体的气瓶补打充装气体的分子式钢印;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经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出具《气瓶判废通知书》,进行破坏性处理,并通知气瓶充装单位。
5、 气瓶检验员应认真填写检验记录,检验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气瓶制造单位名称、检验项目、检验结论等,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必须确保返还原气瓶充装单位。
6、检验机构按由市监局统一规定的检验责任区域从事检验工作,不得跨责任区域检验。与气瓶充装单位签定检验责任协议,并交市局及相应的县(市、区)局备案。应协助市局或县(市、区)局查清检验责任区域内的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数量、安全情况,与充装单位协商后制定气瓶检验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7、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安全制度,加强检验人员安全教育,从事定期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资格考核,取得气瓶定期检验资格证书,其中介质置换、瓶内吹扫、瓶阀检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内外部检验、超声波测厚、无损检测、除锈防腐等检验环节必须由持证人员上岗操作。逾期操作证作废,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8、每月25日前向市质监局及签订协议的气瓶充装单位报送检验气瓶的数量、各充装站送检气瓶数量、检验工作情况和影响气瓶安全的倾向性问题。
9、每年12月31日 之前向市质监局报告当年检验各种气瓶的数量、各充装站送检气瓶数量、检验工作情况和影响气瓶安全的倾向性问题。
法定代表(签名) 承诺单位(盖章)
安全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