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
我作为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层层签订承诺书。
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预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落实措施,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始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方针。
三、建立健全“三项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度上墙并严格落实。
四、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行使安全管理职权。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持证上岗。
五、按规定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安全费用,保证安全投入,保证企业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期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七、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条件,对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急措施、作业场所危险危害因素等;做到年度全员培训率100%,持证上岗率100%。
九、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正建议,甚至批评、举报,绝不对其进行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十、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按规定,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使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
十一、加强外包施工队伍安全管理,严格查验施工单位资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共同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作业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
十二、建立健全并执行“一岗双责”制度,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制度并在企业公告,接受职工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十三、保证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坚决纠正“三违”现象。
十四、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十五、及时更新并保存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十六、要加大安全投入力度,主动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等适合企业生产的技术和装备。对危险性较大的矿山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和维修、保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十七、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企业必须实行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管理,并实施作业前确认。
十八、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班组建设工作,全面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十九、建立企业隐患排查体系建设方案。建立企业隐患排查制度,责任到班组、到个人。明确企业隐患排查工作负责人。确定企业负责隐患排查工作职能科室,并设有专人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工作。按自治区安监局文件要求,按时网上填报隐患排查数据及相关信息。根据行业标准、规程,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标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第16号令),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二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总局第47、48、49、50、51号令,把职业病危害防治纳入到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制定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及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二十一、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制定、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在有关部门备案,建立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搞好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定期组织相关应急演练。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二十二、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的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二十三、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指令和整改要求。
二十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五、承诺期内,若违反有关规定或不落实上述承诺内容,愿意接受法律法规的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下列条款规定接受处罚:
1.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1)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
(2)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
(3)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的60%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的80%罚款。
(5)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接受终身不再担任本行业企业主要领导职务的处罚。
(6)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时,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2.企业
(1)一般事故接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较大事故接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重大事故接受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接受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5)同时接受安监部门作出的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3.如发生不依法报告或妨碍、拒绝事故调查等严重行为的,单位接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处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承诺期限:2014年5月19日-2016年12月31日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实际控制人签字:
二○一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