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文件)、《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9号令),及省、市及《大方县安监局2013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安排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为深化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管理,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人员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预防事故发生,达到平安和谐、稳定发展的目的,促进矿山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电、焊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目标实施方(电、焊工)的责任
1、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遵章守纪,不违法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串岗,不酒后作业,集中精力进行安全生产,积极参加安全竞赛和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2、认真学习电气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知安全知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得违章作业,不得冒险蛮干,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坚持班前自检制度,对所用的电气焊机和线路及施工环境中的洞口、脚手架、板、安全网、高压线等进行全面检查,排除不安全因素,否则不得施工,加强自我防护。
4、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任意变更、拆除安全防护措施,并且不得擅自动用电气和其他工种使用的机械施工设备。
5、正确使用防护用品,要衣着整齐,上岗前戴好安全帽、防护帽、防护眼镜、高处作业要系好安全带,穿好绝缘鞋。
6、各级部门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
7、搞好文明施工,不得从高处抛掷物品,将移动电线及时回收,妥善保管,停止使用后,要切断电源并锁好闸箱,并检查确认现场无火种后方可离开。
8、发生工伤事故或隐形事故,立即向班组长或工程负责人汇报,参加事故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积极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9、遵守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
10、努力学习技术,提高业务能力。
11、填写好安装检修和试验记录。
12、使用保管好工具和仪表。
13、杜绝使用非专用受电开关,负责日常检查矿山供电线路布置。
14、确保矿山变压器、配电启动电器设备有接地保护装置。
二、目标下达的方(矿安全生产管理员)的责任
1、督促现场工作,加强巡回检查,协调电工、焊工工作,发现机电方面隐患,告知电工,上报机电工作。
三、奖惩
按月由安全员对工作进行考核,按责任书要求较好完成各项工作奖励200元;按责任书要求未完成规定工作,从当月工资中扣除200元,年终工作突出的按成绩给予奖励,未按规定履行自己岗位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开除。(本奖惩规定按适时变化可进行修改)
目标下达方(安全员): 实施方(电工、焊工):
大方县凤山乡王明银采石场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