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关于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黔南州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法》(黔南州第16号政府令)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城市交通经营实际情况,出租汽车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个体经营,101个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签订《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安全生产责任状》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切实履行职责;
二、按照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我县现有的101辆出租汽车,风险承担在经营者,经营者自主经营,管理落实在经营者,责任主体在经营者,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经营权车辆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三、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定人,定岗,层层签订责任状,加强管理人员安全学习、谈话,加强基础档案、台帐管理,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生产;
四、对有关安全生产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文件、通知,必须切实采取措施,全面完成落实到经营者,并及时向我局反馈实施和完成情况;
五、根据黔建城通[2007]573号文件,必须按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从业资格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学习;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必须建立安全例会制度,每月组织参加一次以上安全学习,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及安全生产方面知识,排查安全隐患;
六、所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必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随季节性的变化作好防冻、防滑措施,搞好车辆的投保工作,严格检查车辆等级评定、二级维护月检和例检,必须齐全有效,采取强有力的监控措施;采取措施预防所属车辆未经例检参与营运;
七、每逢节假日客流高峰时段前,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做好节假日前客流量预测工作,合理安排运力,应对所属公交车辆加强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查,对经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坚决停运,修理维护合格后方可继续参加营运;
八、技术状况差或接近报废的车辆,必须全面进行安全检查,经维护修理并检验达到技术状况良好后方可投入营运;
九、凡涉及与安全营运有关的事项,经营者必须与承包人及驾驶员签定安全责任状,明确有关事项、责任,并承担法律后果,作好与驾驶人员安全营运谈话记录,查堵危险品,严防危险品上车;
十、鉴于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营运特点:点多、流动性大,经营者要特别加强动态管理,对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跟踪及监管。定点保养场例检台的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照作业程序,不缺项漏项,切实搞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及二级维护和监测工作,搞好车辆技术基础档案工作;
十一、经营者应对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经过的危险路段、桥梁、涵洞、深夜运营等进行监控,实时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道路条件通行情况,如遇险情,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十二、全面施行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违法、违章、经营行为情况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抄告制度,对抄告停运车辆进行严格管理,指定停放,防止擅自营运;
十三、积极参与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严格执行《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制度》,及时填报《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行车事故快报》上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理部门;
十四、配合城市交通管理机关搞好安全生产管理督察及整改工作,对经督察后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措施的落实必须及时到位;
十五、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同时,定期每月向我局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小结报送;
十六、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必须全面落实好上述条款,排除一切安全生产隐患,对因违反上述条款而造成的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七、本责任状一式两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为一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主管部门: 法人代表:
责任单位: 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