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 高速公路施工期间的车辆通行安全,甲方已经委托 指挥部对红线交通进行管制。但目前仍有部分土建单位继续施工,自留便道口和红线相通,因此为确保施工便道口车辆的安全,现要求乙方签订车辆通行安全如下:
一、 乙方负责自留便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是责任主体。(乙方负责的便道口见表1)。非乙方车辆严禁从乙方管理责任的便道口进入红线。
二、 乙方自留的便道口必须设立检查点,以及安设安全标志、联合公告等,由专人进行24小时值守,并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
三、 乙方进入施工红线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在建高速公路交通管制的联合通告》,严禁超载(施工车辆准载人数不得超过3人含驾驶员),时速应控制在30公里/小时以内,不得违章行驶,严禁违章调头、逆行、穿越分隔带等。
四、 乙方车辆在红线内造成的工程损失、路面污染等应照价赔偿,造成的人员伤亡由乙方负责。
五、 从乙方管理的便道口进入红线的车辆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车辆发生安全事故,但经过调查不能确定是从哪个路口进入,各施工单位均应承担责任。实行责任均摊。
六、 甲方有权随时封闭乙方管理的路口进行交通管制。
七、 除了表1所确定的便道口,其余便道口一律严禁打开。否则由便道口所在的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八、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九、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