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矿井防灭火管理,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防灭火规范》,本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山东能源肥矿集团《矿井防灭火管理规定》的要求,特签订本防灭火安全责任书。
一、责任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安全目标:
(一)全年无重大火灾事故。
(二)全年无煤炭自燃火灾事故。
(三)全年无重大发火隐患及严重安全问题。
(四)全年无一氧化碳中毒伤人事故。
三、安全责任:
(一)矿总工程师是矿井防灭火工作的技术第一责任者,负责矿井防灭火设计、技术方案、预案、规程、措施的制定和现场实施,研究解决防灭火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难道,及时总结技术经验,不断完善防灭火设计和措施。
(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好监督检查现场存在的发火隐患以及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协助基层单位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及时排除隐患,现场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下达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立即报告安监处和调度室。
四、奖惩和行政责任:
(一)出现重大火灾事故。即出现煤层自燃明火,封闭工作面或一氧化碳中毒伤人事故。对矿总工程师予以免职处分并罚款1万元。
(二)出现自燃火灾事故。凡出现一氧化碳气体超限(工作面回风流CO超过24PPm)或煤炭自燃发火征兆,影响工作面正常生产。对矿总工程师予以行政诫勉1年处分并罚款5千元。
(三)出现发火隐患。防灭火隐患排查不及时,每次对总工程师罚款1000元。
(四)全年无火灾及一氧化碳中毒伤人事故,奖励总工程师2万元。
五、本安全责任书一式两份,经矿长与矿总工程师双方签字后生效。
矿长(签名):
矿总工程师(签名):
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