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签订此责任书,内容如下:
1、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特种行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负责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治安责任人必须签订责任书,并认真履行职责。
2、特种行业要制定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根据公安机关管理的要求配置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并具备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3、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形迹可疑人员,以及公安机关查缉的物品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4、特种行业经营者禁止交易、承揽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公安机关正在查缉的物品,以及有赃物嫌疑或者来源不明的物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持有的贵重物品;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
5、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导,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6、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如实登记从业人员详细身份信息,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佩戴明显的工作标志。
7、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保证按照规定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8、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查验服务对象身份信息及证明材料。
9、从事特种行业经营,应当如实登记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的详细信息。
10、根据《江苏省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名录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实行名录管理制度,根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制管理办法》,对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者,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经营者实行治安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制管理。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累记满12分的单位,一律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从名录中予以删除,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告行业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1、特种行业还应当遵守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要求合法经营。
特种行业单位:(盖章) 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派出所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责任民警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