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项目监理部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将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和职责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理工作内容
项目监理部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理管理,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一)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理工作内容
(1)项目监理部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理管理工作的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分项工程,监理部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等,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意见。
4、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5、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资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二)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每天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设备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签认所发生费用。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职责
(一)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认真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材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技术文件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三)在施工阶段,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部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隐患消除后,监理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部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当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中记载。
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项目总监在验收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
(四)工程竣工后,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和监理会议纪要等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