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深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XX省燃气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杜绝安全隐患,制定本责任书,望各经营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一、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经营期满如出现以下情况,由城管局予以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取消特许经营权。
1、 未按《安全生产法》、《XX省燃气管理条例》及XX县特许经营协议书履行合同、产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并未按城管部门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的;
2、 未经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转让或变更特许经营权的;
3、 未经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利益和安全的;
4、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或企业法人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5、 在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必须做好资产处置和人员的安置工作,必须保证服务的连续性。
二、 各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经营场地(储备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2、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并向用户宣传燃气安全常识。
4、 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 不得擅自改变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四、 不得将不合格的燃气钢瓶、超过检验的燃气钢瓶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提供给用户。
五、 不得自行拆除,安装、改装燃气计量日期设施或个人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六、 不得销售未列入《XX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而且未贴置气源适宜,配性检查合格的燃气器具的。
以上条款望各经营企业,严格遵守,如违反上述条款,上述条款未规定的按《XX省燃气管理条例》处罚。
经营(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